拘留是否屬于刑事處罰
刑事拘留是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并不屬于刑事處罰措施,所以采取刑事拘留,不能認定嫌疑人就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八十二條
拘留屬于刑事處罰還是行政處罰
拘留不屬于刑事處罰。
拘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它分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種類型,各有不同的性質和適用情形。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繼續發生或嫌疑人逃逸;行政拘留則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的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司法拘留是針對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這些措施的期限各不相同,刑事拘留可長達30天,行政拘留最長15日,司法拘留的期限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拘留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行政拘留的情形和程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了刑事拘留作為一種強制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期限和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賦予了人民警察在一定條件下實施拘留的權力;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其他特別法律也對拘留有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拘留作為一種法律上的強制措施,區別于刑事處罰,主要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種形式,分別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執行,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和目的,其實施期限從最長30天到根據情況而定的司法拘留,體現了法律對不同違法行為的規制和預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刑事拘留是否等同于刑事處罰
刑事拘留并不必然伴隨著判刑,判刑涉及到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前置條件,只有當符合免于刑事處罰之規定或情形時,才可視為非刑事處罰措施。
具體而言:
如公安機關依法對某人實施刑事拘留,自執行之日起需在24小時以內對被拘留者進行訊問,若發現其并不滿足應予拘留的條件,便須即時將人員予以釋放;
檢察機關如果決定不予批捕,公安機關亦須依法即時釋放被拘留之人;
但如刑事拘留行為經調查核實確為犯罪事實,且證據充分,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則不得不追究有關人等的刑事責任。
對于刑事拘留的情況來說,一旦被認定實施了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此人將會產生前科記錄;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后最終得以無罪釋放,則不會激活前科記錄。
在此期間,若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取證發現犯罪嫌疑人均無確鑿的犯罪證據支持,便會為嫌疑人解除羈押狀態,無罪釋放,故而不會留下任何前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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