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具體情況如下:
1、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2、返還責任
得利人應當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且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3、第三人責任
如果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4、舉證責任
在不當得利糾紛中,通常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分配舉證責任。
5、法律責任
不當得利拒不退還,若數額較大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侵犯財產罪,面臨刑事處罰。
不當得利的具體標準如下: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這意味著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的財產增加或利益上有所積累。這種利益可以是積極的增加,如獲得現金、實物或權利;也可以是消極的增加,如減少了應承擔的債務或節省了開支。
2、另一方受到損失
指因某一事實導致另一方財產總額減少。這種損失不僅僅是既有財產的減少,還可能包括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即受損方的損失是由受益方的不當得利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因果關系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要素。
4、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這是指受益方取得的利益沒有合法依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依據。這意味著該利益并非基于合同、法律規定或其他合法原因而獲得。
不當得利的處罰后果如下:
1、民事責任
不當得利人應當返還其所獲得的不當利益給受損人。如果不當利益已經不存在,不當得利人可能需要返還相應的價金。
2、刑事責任
如果不當得利數額較大,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拒不退還的,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侵犯財產罪,如侵占罪。數額較大且拒不返還或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起訴流程
如果不當得利人拒不返還,受損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不當得利。起訴流程包括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證據、立案、繳納訴訟費用、等待開庭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單純的不當得利不會判刑。不當得利屬于民事行為,不會受到刑事處分。
如果法院判決不當得利者返還錢財后,其不按照判決執行,那么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執行他的財產。
如果情節嚴重,有錢拒不還錢的,有可能要拘留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有可能要判刑。
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凍結、拍賣被執行人的存款、財產、股票、股份、基金等。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故意轉移資產的,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擴展資料:
案例:轉賬操作失誤匯錯款 不當得利應返還
銀行柜員操作失誤,儲戶賬戶多出1萬元,雙方雖經多次協商,但均以失敗而告終。
8月29日,陜西洛川法院通過微信平臺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依法判決由趙某(儲戶)一次性返還楊某(銀行職員)現金0.7萬元(其中0.3萬元之前已經返還)。
某系長安銀行某支行職工。2016年10月14日,楊某在辦理趙某個人存款業務時,誤將趙某的1.4萬元存款操作成了2.4萬元。后楊某在清庫時發現1萬元不翼而飛,自己只得向銀行墊付了1萬元。
事發后,楊某多次找趙某協商,趙某返還了0.3萬元,之后拒絕返還剩余款項,楊某遂訴至法院,請求趙某返還剩余的0.7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得知被告趙某系某機關單位干部,因長期請假在外,電話一直無人接聽,承辦法官針對案情迅速啟動多方聯動辦案機制,積極與其所在單位取得聯系,后在多方壓力下,趙某主動通過微信與法官取得聯系。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趙某對其存款事實及楊某操作失誤致其賬戶多存1萬元的事實均予以認可,但明確表示拒絕出庭應訴,承辦法官遂予以缺席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雖拒不到庭,但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并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及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當得利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轉賬操作失誤匯錯款 不當得利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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