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9條
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9條刑事訴訟規則第399條:
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已修改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參見《刑法修正案(四)》。 由此,本條第3款罪名增設為“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另,《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罪名為“枉法仲裁罪”。
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原則是怎樣的
在一起案件進行審判時,是整個案件的關鍵時刻。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審判結果也是至關重要的,在 刑事訴訟法 無罪推定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進行推定。那么,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原則包括哪些呢?求原則包括不得強迫、舉證分配以及 疑罪從無 三種原則。 “任何人在未被法庭最終確定為有罪之前,應當被假定為無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精神。在發現客觀真實與人權保障的價值之中,無罪推定原則優先選擇了保護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免受無端的刑事追究。它不再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視為 訴訟 客體,而是把其作為訴訟主體,更加強調主體在訴訟中享有的廣泛訴權與程序性保障和救濟。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無罪推定的解釋是:(1)控方承擔 舉證責任 ;(2)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3)疑案應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結論;(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體現無罪推定精神的訴訟權利;(5)公共機構不能預斷案件結果。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既是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總則第12 條的規定,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表述。根據這一原則性規定,只要法院沒有依法作出對于被告人的有罪判決,被告人便處于無罪公民的地位,享有一個無罪公民的全部訴訟權利,這是國家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再次重申。新 刑訴法 中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則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一項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不僅被法治國家的國內法確認,而且被一系列國際法文件認可,成為最低限度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新《刑事訴訟法》第50 條正式作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6條也確立了重 證據 ,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規則。新《刑事訴訟法》更是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打破了固有的只排除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證人 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的范圍,規定了實物證據的附條件排除,即收集的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收集機關負有補正或解釋的義務,如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該證據就應當予以排除。與此同時,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這些規定鮮明地體現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于控訴機關處于弱勢的訴訟地位,這是因為控訴機關的背后是強大的國家公權力。因此,從訴訟平等與公平正義的理念出發,只能由控訴機關來證明被告人是有罪的,且這種證明一定要滿足較高的證明條件,即排除一切的合理懷疑,控訴機關絕對不能通過推定來降低證據的標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 公訴 機關,承擔著控訴的職能,理應承擔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 新《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并區分了公訴案件與 自訴案件 ,即“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與此同時,第113條要求公安機關在 立案 之后,應當全面地收集和調取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既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材料,也包括證明其無罪或罪輕的材料。新《刑事訴訟法》也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基本內涵,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必須清楚地查明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確實充分地收集證據,正確地認定犯罪性質和涉及的 罪名 。類似這樣的規定還有很多,這些規定無一例外地表明在我國的 刑事訴訟 當中,被告人作為訴訟的主體,并不承擔證明其有罪的證明責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不承擔證明責任,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不能進行舉證活動。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為了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往往會自行舉證或通過其 辯護人 來舉證。這里的舉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其固有的辯護權而進行的訴訟行為,并非基于證明責任或舉證義務而進行的行為。因此,從本質上講,被告人進行舉證實際上是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并非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強調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就是要求在實踐中不能根據被告人沒有舉證就認定其為有罪。 三、疑罪從無規則 “疑罪”,即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存有疑問或不足以證明其有罪,司法機關在此種情形之下即身處一個兩難的境地,它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關于疑罪從無的概念,可以做這樣的理解:當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達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時,法院就應作出無罪的處理。司法機關對疑案的處理應當遵循“疑罪從無”原則,即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宣告。 新《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應當以兩次為限。如果一個案件已經經過二次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證據依然不足的,就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即我們常說的存疑不起訴。在法庭審理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當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法院就應當作出無罪的宣告。作為證據采信的重要法則之一,“疑罪從無”一方面強調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一方面要求司法實踐中應當遵循和貫徹人權保障的思想,即司法裁判者的心靈天平永遠要傾向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一面。當罪輕與罪重不能確定時,應定輕罪;當有罪與無罪不能確定時,則應判定為無罪。 綜上所述, 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同時法院進行審判時應當準確、真實、公平公正公開進行。保證整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為了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收到保護,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遵循嚴謹專業和權威性。
刑事訴訟證據規定原則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判機關在證據收集與調取方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刑事訴訟法第43條和第45條,以及《解釋》第54、55、56條詳細規定了審判機關的這一職責。盡管我國現行訴訟模式帶有職權主義色彩,庭審方式并非典型的對抗制,但現有法律已明確審判機關不僅有權收集調取證據,也有義務履行這一職責。這一規則與當事人中心訴訟模式下法官僅居中裁判,不承擔收集證據義務的原則大相徑庭,是學術界長期爭議的焦點。
最佳證據規則適用于書證與物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和實物的效力優于復制件。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這一規則也有所變通。最高法院《解釋》第53條指出,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復制件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對于書證,應當收集原件;對于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依法應返還被害人的物證,可以拍攝反映原物外形或內容的照片、錄像。這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律中的最佳證據規則不僅適用于書證,也適用于物證。
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針對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言詞證據,如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我國刑訴法第43條和《解釋》第61條明確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并規定非法取得的證言、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當代各國普遍禁止非法獲取的口供作為證據使用,以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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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的核心理念,猶如證據法律體系的基石,對于司法人員的證據意識提升至關重要。這一原則的核心主張是,所有的定罪量刑都必須基于確鑿的證據,而非其他猜測或臆斷。在全球范圍內,證據裁判原則被廣泛接受,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中都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予以保障。
在中國,雖然刑事訴訟法并未直接提及證據裁判原則,但其中的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和第二百條的規定,如對證據真實性的強調、對所有案件判決的證據依賴以及依法判決的要求,無不體現了這一原則的精神。實際上,證據裁判原則的正式確立源于2005年發布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依據,這一條文被視為我國對證據裁判原則的法律表述,對強化司法人員證據意識、打擊口供主義具有深遠意義。
證據裁判規則不僅對死刑案件的審理至關重要,更是整個刑事訴訟體系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鞏固了這一原則,明確規定在所有案件中,認定事實必須依賴證據。這不僅強調了證據在刑事審判中的核心地位,也確保了判決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遵循證據裁判原則,刑事判決必須基于確鑿的證據來構建案件事實。首先,法庭對提交的所有證據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查和判斷,區分證據能力,排除無效或不足以支持定罪的證據。其次,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完全基于證據,摒棄神靈裁判等非理性依據。盡管法官無法直接接觸案件現場,但他們通過審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嘗試重構案件的法律事實,這一過程依賴于偵查和公訴機關對證據的收集和呈現。
法律訴訟體系中的分工與合作是保證這一原則實施的關鍵。偵查、公訴和審判部門各自負責、互相制約,確保證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只有當所有部門盡職盡責地收集和提交證據,法官才能基于審查后的證據構建出最接近原始事實的法律事實模型,從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定罪量刑。
總之,證據裁判原則是刑事訴訟的靈魂,它要求司法人員以證據為唯一依據,通過嚴謹的程序,確保公正司法。這不僅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提升了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度,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會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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