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來源可分為哪兩種
1. 法律主觀證據的來源可分為以下幾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以及勘驗、檢查筆錄。這些證據類型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2. 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證據的類型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以及勘驗筆錄等。
3. 法律客觀證據的來源也可以分為多種形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
刑事訴訟中哪些證據是直接證據?
刑事訴訟中以下證據是直接證據:
1、當事人的陳述;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
4、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5、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確鑿的直接證據,案件的主要事實便可得到證明。
直接證據的特點:
1、與案件證明關系具有直接性。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劃分的基本依據,是看其對于案件主要事實的客觀聯系形式和證明作用的強弱。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聯系是直截了當的,它并不需要借助其他證據,就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物主要事實和訴訟中的主要爭議。直接證據運用起來比較便捷,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
2、收集審查較為困難。在偵查辦案中,直接證據的數量少,來源窄,收集較為困難,在一些案件甚至根本無法取得。如某些刑事案件就其案件性質決定了其具有隱蔽性,就沒有目擊證人,犯罪行為是誰實施的,如何實施的,辦有犯罪人本人最清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就無法取得直接證據;
3、具有易假失真的特性。直接證據大多表現為言詞證據,容易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其客觀真實性較難確定,而且穩定性也較差,時供時翻,只靠直接證據定案,一旦翻供翻證,案件的質量就難以保證。
證據證明力的規則:
1、關聯性規則;
2、補強證據規則;
3、傳聞證據規則;
4、意見證據規則;
5、最佳證據規則;
6、自白任意規則;
7、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復印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內容的照片、錄像。
綜上所述,在刑事證據中,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兩者都屬于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證據的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x0a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相關推薦:
介紹別人嫖娼刑事(介紹他人嫖娼怎么判刑)
免于刑事處罰職務(定罪免于刑事處罰能保留公職嗎)
刑事判決書的原告(刑事原告不服判決怎么辦)
刑事證據來源規則(刑事案件原始證據有哪些)
學刑事訴訟法技巧(學好刑事訴訟法有什么竅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