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本人必須去嗎
開庭當事人需要到場,但是不是必須到場,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訴人必須到場。(一)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除外。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二)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旁聽人需要持旁聽證進入法庭的,旁聽證由人民法院制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刑事自訴人一般都是要參加開庭的,但是認為自己沒有開庭審理的必要性,覺得開庭審理對自己不利的話也可以不參加的。關于刑事自訴人是否要參加開庭或是刑事自訴人參加開庭是否合理等等,應該找華律網律師進行指導下。
怎么查詢案件審判結果
現實生活中可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問題,如果我們不能協商解決的話,一般就會通過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了,那么在起訴后我們要怎么查詢呢,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怎么查詢案件審判結果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現實生活中可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問題,如果我們不能協商解決的話,一般就會通過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了,那么在起訴后我們要怎么查詢呢,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怎么查詢案件審判結果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一、怎么查詢案件審判結果 查判決書其它幾種途徑: 1、如果你是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檔案室查詢或委托別人去查詢; 2、如果你不是當事人,在經法院辦公室領導簽字同意后,可以自己去查詢或委托別人去查詢; 3、如果你委托的律師是你要查詢的案件的代理人,律師就可以直接拿當時案件的委托書去法院查詢。
二、怎么查看立案的進度 當事人可以持有效證件到法院查詢,或者關注法院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三、判決書出來如何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作出判決后,判決書生效的被執行人就需要按規定執行,被執行人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關于怎么查詢案件審判結果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綜上所述我們知道想要查詢案件的審理結果我們可以在法院的檔案室查詢或委托他人查詢的。
被拘留多久后可以看人?
拘留期間只有律師可以見,判決生效以后家人才可以看, 如果是治安行政拘留,可以探望。 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已經作出并執行的,家屬可以憑借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借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如果是刑事拘留,家人不可以探望。 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被拘留的審查批捕期限 刑事拘留具體規定: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 具體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拓展資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在父母眼中,自己的孩子無論做什么都還是自己的孩子,無論是違法犯罪還是如何,所以如果犯罪分子被拘留,家人都是希望能夠有時間去探視的,但是在拘留期間,家人是沒有辦法探視的,只有律師有會見通信的權利,家人之后在審判之后才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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