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家人不可以探望。
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擴展資料:
不同拘留形式,家屬探視規定:
拘留有三種: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近親屬可以探視;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只有接受當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律師可以會見。
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已經作出并執行的,家屬可以憑借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借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刑事拘留后家人不能去看望。
刑事拘留,最長可達37天,如批準逮捕后,公安再偵查關押,最長也可達7個月;如是行政拘留則最多15天。如觸犯刑法,被檢察院起訴,需要判刑入獄。
關押期間,除律師外一般不許他人會見,也不能使用通訊工具。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請委托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去詢問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嫌疑人。
擴展資料:
《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14天,最長不能超過37天。如果,這時候還不能批準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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