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 搶奪罪 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特征 搶奪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搶奪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三)客體特征 搶奪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搶奪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搶奪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可移動的財物。 我國 刑法 對搶奪罪的對象沒有明確限定為可移動的財物,但從本罪系當場奪取財物這一特色來分析,搶奪的財物只能是可移動的財物。 2、搶奪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財物持有人合法取得的財物,也包括其非法取得的財物。 3、搶奪罪的犯罪對象不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國有檔案。 對于軍職員來說,武器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也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搶上述對象,按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客觀方面 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但行為人公然奪取財物時并不使用暴力、脅迫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為,而是針對被搶奪財物使用強力,使其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而占為己有。 二、搶奪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 (二)本罪與 搶劫罪 的界限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月的,主體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帶一個“搶”字。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完全相同。搶奪罪為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奪罪為復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是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并且法律上沒有數額的限制;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從財物所有人手中搶走財物,并且法律要求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3、搶奪罪同搶劫罪,都是公然奪取財物,但它們之間有著原則區別,主要區別在于實施犯罪過程中,搶劫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 搶劫 財物同時危害人身安全,而搶奪罪卻始終不使用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為,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為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于何種方法而確定 罪名 。 5、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于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為搶奪罪。 6、攜帶兇器搶奪的,新《刑法》規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為情節考慮。 一般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搶奪罪的既遂、未遂,應以財物是否已經脫離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 犯罪嫌疑人 是否實際控制為準。可以不考慮犯罪嫌疑人搶奪到手后,對財物占有時間的長短,即使被追趕就丟贓逃逸,也應視為既遂。
河南省搶奪罪
你好,河南省搶奪罪量刑標準是: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重傷的,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或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或者自殺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死亡的,或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5)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以上十種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搶奪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在案發前自動歸還被害人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事項: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云南省搶奪罪數額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搶奪種行為肯定也是侵犯到了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的,一般都是當事人趁著別人在出行的過程當中可能正在做別的事情,然后就公然的搶奪別人的財物,搶奪和 搶劫 在某種程度上還是有差別的,因為搶奪的暴力程度通常不及搶劫。云南省作為我國一個旅游行業發展比較快速的省份,最近幾年來的搶奪案例也時有發生。那么,云南省 搶奪罪 數額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一、云南省搶奪罪數額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8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搶奪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中國 刑法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中的一項 罪名 ,是介于 盜竊罪 與 搶劫罪 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 按照該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達到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條第1款的規定,以搶奪罪從重處罰的情形: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搶奪罪從重處罰; (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搶奪公私財物,未經 行政處罰 處理,依法應當追訴的,搶奪數額累計計算。 以上為搶奪罪從重處罰四大情形內容。 由此可見,云南省搶奪罪數額標準也是按照數額較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這三個不同的標準來劃分的,一般在云南搶奪公民的財產價值達到了一千元以上的話肯定就會 立案 了,并且根據當事人搶奪的對象和搶奪的財產的用途等因素有些會加重處罰力度的,比如說搶奪未成年人的財物,在搶奪的時候給對方身體上還造成了傷害都是后果比較嚴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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