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能被判緩刑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因為緩刑的運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為條件的。累犯經過了刑事處罰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如果對累犯適用緩刑,就違背了我國刑罰的目的。所以,累犯不可以判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么是累犯對累犯應如何處罰
累積性犯罪,也稱為再犯,其基本內涵為犯罪分子在接受完一定的刑事處罰或獲得赦免后,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再度觸犯并被判決認定有犯一定刑法之罪行的罪犯。
累積性犯罪可劃分為一般累積性犯罪以及特定的累積性犯罪兩個類別。
對于累積性犯罪者的處罰標準如下:對于累積性犯罪者,應采取嚴格的懲罰措施,但對過失犯罪或未滿十八歲的犯罪者則可以例外處理。
關于累犯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對累犯制度有明確規定,可劃分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兩大類別。
普通累犯針對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處罰的罪犯,若在刑罰執/赦后5年內再次犯同等罪行即構成此種累犯。
其成立需滿足三個條件:
前后兩罪皆須為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亦應如此;
后罪必須在前罪刑罰執/赦后5年內發生。
而特殊累犯則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分子,無論何時再犯上述罪行均構成此類累犯。
累犯應依法從重懲處,且不得適用緩刑或假釋。
累犯刑事處罰規定
累犯系構成故意犯罪判有期徒刑者,刑滿釋放或特赦后5年內予以新罪懲治者。
對其處理應累加嚴懲,杜絕緩刑和假釋。
因其較高人身及再犯風險。
量刑時,法院注重累犯前后罪行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深度等要素。
創鑿累犯情形會加劇刑罰幅度,然而加重程度因案而異。
需特別指出,特殊累犯不受上述5年期限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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