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底對子女的影響
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會影響到子女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法律分析:因受過刑事處罰法就是曾經受過刑事處罰,所以導致不能從事某項工作。犯罪按照主觀意態可分為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主觀希望或者放任犯罪行為的發生而產生的一種犯罪,如故意殺人,其主觀故意就是為了要人命,盜竊,主觀故意就是為了要偷到人的錢財。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而發生的犯罪,如一般車禍而撞死人,超速而來不及剎車,導致撞人死亡等,這就是過失犯罪。實刑是指管制,拘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實刑是相對附加刑來講的,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受刑事處罰可包括實刑,也可包括附加刑,在我國,附加刑可單獨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1.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2.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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