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案件追訴期是多久時間?
經濟案件追訴期,是依據最高判刑確定追訴時效的,例如最高判刑5年的,經過5年就不再追究,所以經濟犯罪追訴依據實際情況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一)《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二)《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經濟案件追訴期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基于實際的經濟案件的嚴重程序以及危害程度來進行判決處理,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那么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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