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法系的區(qū)別是什么?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是當今世界的兩大主要法系,涵蓋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國家。大陸法系的代表有德國、法國、中國等;而英美法系則當然以英國和美國為其代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的不同點的比較,一直都是比較法學家們所熱衷的話題。兩大法系在許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下面我僅從訴訟程序方面對它們加以比較。 一直以來,比較法學家們都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發(fā)達的法律體系中,相似的需要總是以相似的方法來滿足。[1]但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訴訟程序上的巨大差異卻打破了這一假定。諸如簡易民事訴訟的準備和進行、向法庭提出事實的方式、選擇或詢問證人或鑒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異,都使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兩大法系之所以會有如此多的差異,則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響,如地理差異、民族習慣、文化特點、歷史傳統等,但我認為其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意識形態(tài)和文化傳統的影響。兩大法系國家在許多方面不同的思維習慣,造就了兩大法系的巨大差異。 英美法系中訴訟程序的許多特性,實際上是由一個決定性的事實造成的,即該訴訟程序來源于陪審制。現在,普遍的觀點認為,英國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審制,而且是在嚴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張自己“無罪”時才使用。[2]盡管如此,英國的民事訴訟中仍然滲透著陪審制的傳統。而陪審制的影響,使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一樣,有許多特定的訴訟程序。[3]這也就使其訴訟程序區(qū)別于大陸法系國家。 在大陸法系中,訴訟可以有間隔地劃分為多次的審理。因而,對于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觀點或證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時間在下一次的法庭審理中提出進一步的證據予以反駁。而在英美法系中則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審理,律師為了防止同樣的事情發(fā)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論點和證據想清楚,還必須了解對方的論點和證據。因為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審判中,如果出現了意想不到的證據,任何一方都不能輕易地要求休庭。這就使得律師必須在開庭之前會見他的證人,以搞清楚他們會在法庭上說些什么、做些什么。對于這種行為,德國的律師卻認為是違反職業(yè)道德的。[4]由此我們也不難想象為什么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經常有出人意料的結果,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師總是受人尊敬。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庭審理卻總是給人按部就班的感覺,而顯得不夠精彩,律師很難有非常精彩的表現。 既然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采用一次性審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審判開始之前,律師們進行了精心的準備,而法官對于爭議的問題和有關的證據卻極不清楚。據認為,法官靠律師通過口頭陳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實和法律。[5]我們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庭上,律師獨立地決定傳喚哪些證人、提問證人。每個證人都是被一方提問之后,再由另一方進行反提問。提問證人也是律師智慧的體現,出色的律師常常能使對方證人的證詞不可信,而無法被法官或陪審團采納,從而失去了證據的效力。 律師提問證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聽取證人的證詞。法官如果發(fā)言,通常都只是“反對有效”或“反對無效”之類的判斷性語句,以決定當事人的問題是否可以被采納。然而,英美法系國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問證人的,但他們?yōu)榱吮苊饩砣霙_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傾向于少開口提問。曾經有一個案例非常經典地從反面詮釋了法官這么做的明智,即“瓊斯訴全國煤炭委員會”案:在該案初審時法官提問過多,使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用他認為最好的方式提出證據,上訴法院僅據此就將該案發(fā)回下級法院重審。[6]這個案例同時也說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優(yōu)于權利”的原則。 英美的法官在審判中處處表現得較為消極,他們在案件的開始階段對案情一無所知,必須在審理過程中了解,因而當事人及其律師就必須發(fā)揮主要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在英美法系的國家,比較普遍的觀點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的最好辦法是讓當事人辯論出真實的情況,而法官則只是充當法庭規(guī)則的監(jiān)督者的角色,即“對抗制”的訴訟。而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卻正好相反。他們認為,如果能讓法官發(fā)揮較大的作用,可能會更有利于發(fā)現真實的情況。因而法官有義務提問、告知、鼓勵和勸導當事人、律師和證人,以便從他們那里獲得全部真實情況,避免當事人的過失導致敗訴。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審判多少還是帶有一些“糾問式”的性質,具有一些官僚特征。[7]對于訴訟的進行和證據的調查皆以法院為主,法官是以積極審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審理。在美國,“對抗制”訴訟程序的實行是非常嚴格的。這主要是因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請求,民事訴訟的初審階段仍然由陪審團參加審理。 結語 大陸法系主要是繼承了羅馬法而產生的,而英美法系恰恰是未繼承羅馬法,二者之間的差異是巨大的。如大陸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卻是判例法等。本文所選取的訴訟程序的比較,只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具體司法制度上的一個差異。研究不同法系之間的差異是非常有意義的,可以使我們取長補短,吸收別的法系中的好的制度,來完善本國的法律制度,這將會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 我國當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正處于緊鑼密鼓的階段,在立足于大陸法系成文法的同時,適當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法制度等,來充實、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也是具有現實意義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將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種各樣的新情況、新問題,這都需要我們放眼于全球,大膽地吸收、借鑒外國的法律制度中的精華。
為何大陸法系沒有判例法?
判例法是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的主要區(qū)別,大陸法只所以沒有判例法,主要原因如下: 在大陸法系各國,對刑法判例的法淵地位問題一直持否定態(tài)度。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大陸法系法官已經形成了對制定法規(guī)則的依賴心理;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由大陸法系各國“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所決定的。 大陸法系在歷史上是以法典法為主要特征而區(qū)別于英美法系的。法典法的普遍性和確定性使法律獲得了安全和效率,以及實現了對一般正義的追求。它以“法律自動適用理論”為基礎,認為只要涵蓋力達到極值的法典能為各種問題提供充足的答案,嚴格規(guī)則的體系便可排除任何自由裁量的必要,法官的作用將成為純粹機械性的。基于此,拿破侖曾經說過:“將法律化成簡單的幾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個能識字并能將兩個思想聯系在一起的人,都能作出法律上的裁決。”(注:徐國棟:《法律局限性之處理模式分析》,載《中國法學》,1991年第五期,第60頁。)在這種理論的影響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司法實踐中便形成了歸納推理的思維定勢。這種思維方式,不同于英美法系建構在經驗主義基礎上的演繹推理,而屬于理性主義或舊實證主義的范疇。他們認為,裁決案件只是通過歸類活動把特定的法律規(guī)則適用于爭議案件。由此,面對一個刑事案件,大陸法系法官所要做的工作,一是認定事實;二是選擇適用于該案的法律規(guī)范。即使后來大陸法系認識到成文立法的局限性,擯棄絕對的嚴格規(guī)則主義,而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并沒有使大陸法系法官這種“從原則到個案”的思維定勢發(fā)生質的變化。所以,盡管存在刑法判例,但是大陸法系的法官們習慣于并堅持從制定法中尋找依據,而否認刑法判例的法淵地位。當然,否認刑法判例的法例地位,并不意味否認刑法判例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的重要作用。 另外,大陸法系法典編纂的浪潮是在歐洲大陸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的基礎上進行的。資產階級在取得國家政權以后,受國家實證主義思想的影響,普遍地建立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目的在于“用權力制約權力”,防止國家權力的異化,鞏固新生政權。根據“三權分立”學說,立法權由立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由司法機關行使。由于強調“三權”之間的絕對分立,所以,“三權”之間的界限應當是非常明確的,其中更加側重對司法機關立法權的絕對禁止。由于立法機關同統治者的意志有著密切的聯系,統治者通過立法維護自身的利益,鞏固自己的統治,而法院“只不過是一個審判機關,不得對未經法律預先規(guī)定的行為科處刑罰。”(注:孟德斯鳩語。)“裁判官的性質,僅僅是依法律而發(fā)音之口”。(注:孟德斯鳩語。)所以,從理論上說,刑法判例不可能取得法淵地位。正如美國著名法學家梅里曼指出的那樣:“司法判例不是大陸法系的法律淵源。如果判例對其后法院判決案件有拘束力,那必然違反禁止法官立法的原則。”(注:(美)約翰·享利·梅利曼:《大陸法系》,知識出版社,1984年版,第51頁。) 當然,在當代社會里,隨著刑法判例在大陸法系各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作用不斷增強,也有學者指出:“罪刑法定主義要求犯罪的定型化,不過,只以法律的規(guī)定,即使用多么精密的表達記述犯罪的成立要件,犯罪的定型化也只能抽象地規(guī)定。由于就各個具體的案件法院所下判斷的積累,犯罪定型的具體內容開始形成起來,承認判例有這樣意義的形成機能,不但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實際上勿寧說是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此外,對否定犯罪成立或可罰性方面的判例的機能,也與罪刑法定主義沒有矛盾,”因而承認刑法判例的法淵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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