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決定者根據人員身份不同而有所區別:
特殊情況:
- 院長的回避:由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 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決定。
此外,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在刑事案件中遞交了回避申請書以后答復的時間通常是三天以內,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收到司法機關的答復以后,如果對司法機關的答復存在爭議,還可以在5天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申請工作人員進行回避是需要有法定理由的。
一、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多久?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3天以內。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書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29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但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192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第207條:“人民法院按照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二、刑事案件回避申請書的寫法是什么?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與本案是,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回避。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事實上,現在司法機關的這些工作人員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需要回避的話,一般也都會主動回避。當然了,如果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認為有些工作人員需要回避,但當事人卻沒有自行回避的,可以遞交回避申請書。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