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鵬,一名1995年出生于北京市西城區的高中生,因其惡劣行徑而被世人所知。他運用了冒充帥哥、裸照威脅等多種成人化的手段,對5名在校女生實施了強奸,其中3名女生更是遭到其二次侵害。這種極端的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受害者的尊嚴,也嚴重違反了法律。
在2012年11月1日,法律的正義之劍終于伸向了張鵬,他被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這一判決不僅是對張鵬犯罪行為的嚴厲懲罰,也向全社會發出了強烈的警示信號,即對于性侵犯等暴力犯罪,法律絕不姑息,必須給予嚴懲。
張鵬的案例提醒我們,青少年時期是法制觀念形成的關鍵階段。學校、家庭以及社會各界都應當共同努力,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教育他們尊重他人,保護自己。同時,社會也應加大對性侵犯等暴力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護和支持。
張鵬的案例再次警示我們,性侵犯不僅僅是一種犯罪行為,更是對人性的褻瀆。面對此類罪行,我們必須保持零容忍的態度,加強法律執行,確保公正嚴明,為受害者伸張正義,為社會營造一個更加安全、公正的環境。
張鵬(Tony),男,1982 年6月27日出生,河北石家莊人,重慶大學美視電影學院表演系畢業。
法律分析:2005年6月的一個上午,(福建)平潭縣13歲的少女小潘在回家途中,被鄰居、74歲的陳老漢拉到公路旁邊的樹叢中強奸,并給了她一元錢。之后,陳老漢又以一元零花錢為誘餌,多次與小潘發生性關系。去年8月,小潘被查出懷孕。見事情敗露,陳老漢來到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昨日,平潭縣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陳老漢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婚內強奸事件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其中,王衛明事件堪稱典型案例。1993年,王衛明與錢某結婚,但婚后兩人的關系逐漸惡化,直至1997年法院判決離婚。然而,在離婚判決尚未送達時,王衛明在錢某家中拿東西時,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并導致錢某身體多處受傷。最終,法院認定王衛明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這是新刑法實施后上海首例婚內強奸案。
另一典型案例發生在安徽鳳陽。1999年,李某與吉某未進行婚姻登記便舉辦了婚禮。婚后吉某因李某性情粗暴拒絕與其同房,李某于是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2000年,在吉某持續不斷的控告下,李某被逮捕并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這兩起案件的判決結果雖相似,但反映出法院在認定婚內強奸問題時的復雜性。
四川南匯縣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則以被告人無罪判決收場。這三起婚內強奸案件,不僅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還反映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的挑戰。案件的相似性與判決結果的差異,實際上反映了法院在認定婚內強奸問題上的兩難選擇。
婚內強奸,按照理論上的闡釋,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亦有特指在婚姻狀況處于非正常的情況下,如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卻先后發生了丈夫強迫妻子與其進行性行為的案件,并且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亦多有分歧。婚內存在不存在強奸,“婚內強迫性行為”算不算犯罪,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司法界一直爭議很大。2013年1月全國婦聯公布報告稱,中國1/4女性曾遭家暴,存在"婚內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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