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賄罪的認定
對受賄罪的準確定義應包括以下幾個重要條件:
首先,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公務人員;
其次,在犯罪主觀心理狀態上,行為人必須故意實施此類行為;
再者,其所侵害的直接對象是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最后,在客觀行為方面,行為人必然利用自身職務上的職權與方便,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從而替他人謀求利益。
受賄罪得形式及認定條件有哪些
貪污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主要包括兩種,即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們謀求某種利益。要判定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實施者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且他必須是在職位職責范圍內進行這兩項行為;其次,他的行為必須是為了他人謀求利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與其他組織或個人發生經濟交往時,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規,且以接受回扣、手續費等名義收取的財物最終被其個人所占有,那么這種行為同樣會被視為貪污罪。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的明確規定,對于貪污罪的懲罰力度將依據貪污所得金額的大小及其情節輕重來決定,而對于那些主動索賄的人,將會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受賄罪具體如何認定
受賄罪 具體從以下四個方面認定: 一、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并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 受賄 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著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說,屬于商品范疇。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三、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后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量刑情節認定方法
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包括:
較嚴重情況為受賄金額在1萬至3萬之間,且具備如下特征之一:
1.貪污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殊用途款項;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而受到黨紀或行政處罰;
3.曾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
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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