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會,刑事拘留不認罪關押的最長時間也不能超過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刑事拘留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拘留的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第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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