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通常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第三,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第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具體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惡意透支等情形,并且騙取財物的數額需達到較大標準。
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中,關鍵是對客觀行為表現的認定,具體包括以下四種行為:
一、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包括復制他人信用卡信息,或以其他方法制作假卡。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信用卡的防偽體系,對金融安全構成威脅。
二、作廢信用卡。使用已經作廢的信用卡,如過期或被注銷的信用卡,進行交易,這種行為同樣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持卡人的財產權益,還破壞了信用卡的信用體系。這種行為可能涉及到盜竊、欺詐等多種犯罪手法。
四、惡意透支。惡意透支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持卡人透支后無能力償還,但無非法占有目的,則不構成惡意透支。
在認定信用卡詐騙時,還需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數額標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有明確規定,這直接影響到量刑的輕重。
二、主觀故意。信用卡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善意透支或誤用他人信用卡,則不構成犯罪。
三、犯罪主體。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這涉及到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
四、犯罪手段。隨著技術的發展,信用卡詐騙的手段也在不斷變化,包括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新型手段進行詐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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