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判實刑的幾率相對較小。由于取保候審本身有其適用條件,一般適用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公安機關并沒有充分的事實證據向檢察機關提起批準逮捕,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等情況,才會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因此,大部分取保候審后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很輕的刑罰或者不會被判刑,而被判實刑的情況相對較少。
但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與最終是否判實刑并沒有直接聯系,取保候審后仍然有可能被判實刑,具體判決還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院的裁決而定。
以下兩種原因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后仍被判處實刑的可能性相對較高: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懷孕婦女,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
因為這兩種情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要是因為身體原因才被取保候審,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罪行情節輕微或者根本不構成犯罪。
取保候審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這類案件通常罪行較輕,可能判處較輕的刑罰,因此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這類案件雖然罪行較重,但如果認為其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也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些人群由于身體狀況或特殊身份,適用取保候審不會導致社會危險性。
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或審查起訴的,為了案件的繼續進行,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此外,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暴力犯罪等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得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退還。但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的規定的,才會退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如果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間存在嚴重的違法事實,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那么是可能扣除保證金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分析:你好,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后,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1,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刑沒關系。
2,如果法院審理查明未犯罪,當然不會判刑。
3,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被判緩刑。
因此,判刑是看你的案情。如果最終查實清楚是有犯罪事實那么肯定是要判刑的,至于量刑如何也是要案情的,不過一般能取保也說明案情不是很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還有可能判緩刑的。
取保候審期滿以后怎么處理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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