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需要什么證據
合同詐騙罪需要什么證據一、合同詐騙罪需要什么證據
1、合同詐騙罪需要以下證據: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的書面材料;
(3)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相關證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擔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6)擔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據、收付單據或其他證據;
(7)提供實物樣品;
(8)受害單位資金、物品進出的會計資料、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合同詐騙罪的處罰是什么
合同詐騙罪的處罰如下: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罪報案材料范本是怎樣的
關于劉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的報案材料
報案人:王某,孫某。
犯罪嫌疑人:劉某。
一、案件事實
報案人王某與孫某系合伙從事鋼管、扣件租賃行生意。成立了襄陽市某設備租賃服務部。2012年5月10日劉某以襄陽市某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我們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我方為劉某提供鋼管、扣件,劉某按期支付租賃費用。合同簽訂后,我們依約向其提供了租賃物,劉某也按約定交納了五萬元押金。起初劉某還陸續支付了4萬元租金,自 年 月之后劉某便不再履行合同。截止2013年5月27日止劉某拉走我們的鋼管31469.5米、扣件43343套未歸還。租金484844元也未支付。我們多次與劉某聯系,劉總是拒接電話,不見面,直至 年 月失去聯系,下落不明。劉某以偽造的公司名義,已先履行小額合同為誘餌,騙取我們的信任,與其簽訂合同,提供租賃物,目前損失高達近百萬元。
二、涉嫌犯罪事實及法律依據。
1、劉某虛構某有限公司與我們簽訂合同,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第(一)款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犯罪特征。
2、劉某的先支付押金五萬元及支付租賃費四萬元的行為系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騙取我們信任,給我們造成巨大損失。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第(三)款之規定,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犯罪特征。
3、 劉某收受我單位租賃物后,拒不支付租金,現又下落不明,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第(四)款之規定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的犯罪特征。
三、報案人的損失
報案人基于對劉某的信任為其提供了大量的租賃物,而劉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了我方的財物,給我方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其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且涉嫌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請求貴局對劉某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報案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襄陽市公安局
報案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相關證據材料
合同詐騙去哪里報案?
合同詐騙的概念及法律法規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合同詐騙罪是發生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犯罪,合同也是涉及經濟貿易活動的合同,比如普通的借貸合同則不屬于合同詐騙罪范疇的合同。普通詐騙罪的管轄屬于刑偵部門,不屬于經濟犯罪偵查部門,辦案人需要根據犯罪數額到派出所、分局刑警大隊報案。
要去公安機關報案
首先要搞清楚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1 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情節、數額、后果界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
11、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一類地區以不滿30萬元為“數額較大”,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為“數額巨大”,1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12、關于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標準,按照個人犯罪數額標準的5倍掌握。
依據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
2 如何正確認定—罪與非罪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1、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并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后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于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后,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后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3、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后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經偵案例
胡某某以其控制的極轉車道公司與日益網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極轉車道公司對外收購汽車并將車輛登記證質押在日益網公司,購車款由日益網公司全額墊付,轉入胡某某指定賬戶,車輛賣出后所得款項先還日益網公司墊付款,余下利潤雙方平分。前期雙方合作了約5000萬元交易,日益網公司能夠正常收回墊付款并分得利潤80多萬元。
胡某某開始通過手機軟件賭“時時彩”,至2017年6月已輸掉1000萬元,為滿足持續膨脹的賭博欲望并奢望迅速回本,胡某某開始使用賣車款進行賭博。2017年6月起,胡某某以辦理提檔、遷檔、過戶等為由,將部分質押的車輛登記證從日益網公司騙走,以大幅低于買入價的價格將部分車輛賣出變現,并將共計約3410.9萬元車款用于賭博。2018年2月9日,市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批準逮捕。
合同詐騙罪報案所需材料
1. 案發經過文字材料;
2. 報案人身份證明材料(委托律師律所證明函和委托書);
3. 報案公司工商登記材料(股東情況、營業執照等);
4. 被控告人個人/公司基本情況;
5. 簽訂合同原件/復印件;
6. 收付款銀行轉賬流水書面證明材料;
7. 雙方溝通短信、微信、郵件書面證明材料;
8. 招標書、擔保函、銀行存單、提貨單、倉儲單等涉及交易書面證明材料;
9. 涉及民事訴訟的訴狀、判決書面材料。
詐騙分子無孔不入!
手段多樣且時常翻新!
警惕性不高很可能上當受騙!
因此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
訂合同前摸清對方的“身份”!
重要合同條款不要遺漏!
不懂的問題及時向專業人士請教!
合同詐騙罪的起訴證據是什么
合同詐騙罪的起訴證據包括:
1. 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需加蓋公章;
2. 受害人或經手人關于案發經過的詳細書面陳述;
3. 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并需加蓋公章;
4. 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5. 涉案合同及擔保方文件的原件與復印件;
6. 涉案擔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據、收付單據、承諾保證書等其他證據;
7. 所損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如有實物樣品也可提供;
8. 受害單位資金、物品進出的會計資料、憑證原件與復印件;
9. 其他可能相關的證明材料。
這些證據需要全面、真實、準確,以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警方或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將根據這些證據來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提供這些證據時,應確保其完整性和時效性,以便于司法機關及時進行調查和審理。同時,證據的提交方式需符合法律程序要求,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處理合同詐騙案件時,還需注意證據鏈的完整性,確保每一份證據都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支持最終的判決。
此外,對于某些關鍵證據,如嫌疑人留下的證明材料、涉案合同等,應盡量保留原件,并在提交復印件時,確保復印件清晰可讀。
最后,對于受害人來說,保留所有與案件相關的書面材料、電子記錄及通信記錄,也非常重要,這些信息可能成為案件調查的重要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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