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不執行治安拘留。孕婦 被刑事拘留 , 可以取保候審 。即對懷孕哺乳婦女不適用拘留措施,對于傳訊傳喚的最長不能超過24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 行政拘留處罰 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八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最低 刑事責任年齡 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周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 負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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