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起訴和受理:1、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立案,不服的可提起上訴。2、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二、開庭審理: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2、審理前核對訴訟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力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3、法庭調查。(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3)出示證據;(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證據;(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辯論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三、審結期限:1、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3、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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