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撞死人賠償標準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費用。
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20倍,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喪葬費=上一年度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具體賠償數額需要根據所在地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
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賠償標準涉及多個方面。首先,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城市居民或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計算,時間長達20年。若受害人年齡超過60歲,每增加一歲,賠償年限減少一年;若超過75歲,賠償年限則為5年。第二,喪葬費,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分之一計算。
接著,被扶養人生活費,對于未成年人,計算至18歲;對于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者,計算20年。同理,若年齡超過60歲,每增加一歲,生活費年限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另外,家屬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原則上最多支持三人處理事故,超出按三人計算。此費用應合理,且不應過分。
最后,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數額存在差異。此外,搶救費則根據實際發生費用計算。這些賠償項目旨在確保受害者家屬在經濟上得到合理補償,同時也反映出對受害者的尊重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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