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受傷費用賠償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因旅行發生意外傷害的話,可以向旅行社以及保險公司索賠以下項目:1.游客遭受人身損害的,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和必要的營養費。2.游客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3.旅客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旅游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一)旅游損害范圍包括約定賠償;在旅游合同中對賠償范圍有約定的,如果發生了旅游服務損害,一般均應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對游客加以賠償。如果旅游合同的約定顯失公平,作為受害方的游客有權要求撤銷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二)旅游損害范圍包括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旅游損害賠償的范圍確定有以下兩種,內容如下
(一)旅游損害范圍包括約定賠償;
在旅游合同中對賠償范圍有約定的,如果發生了旅游服務損害,一般均應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對游客加以賠償。如果旅游合同的約定顯失公平,作為受害方的游客有權要求撤銷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
(二)旅游損害范圍包括按實際損失賠償;
旅行社應當賠償因自己違約給游客造成的實際損失,這種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二、旅游損害賠償中的賠償主體
(一)旅行社;
(二)賓館、飯店、旅店;
(三)風景名勝區、景點管理機構;
(四)運輸企業;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侵權行為實施人。
三、旅行社需要承擔的責任
(一)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四)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五)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旅游糾紛賠償標準
旅游糾紛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一、旅行社違約責任
1、提前解除旅游合同,違約金支付標準:提前7~4天為合同總額的10%,3~1天為15%,當天為20%。在5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旅客繳納費用。
2、未按合同約定完成義務,旅行社應采取補救措施。若未采取或補救無效,應承擔賠償責任。
3、擅自安排額外項目需游客支付費用,由旅行社承擔全部費用。
4、中止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務,負擔旅游者在中止期間所訂同等級別的必要費用,并支付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若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未經同意擅自轉團、拼團,旅游者在出發前得知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費用,并支付15%違約金;在出發當日或后得知,支付25%違約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全額退款。若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游客違約責任
1、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支付標準:提前7~4天為合同總額的50%,3~1天為60%,當天為80%。若不足以彌補旅行社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費用總額,剩余退還旅客。
2、未按合同支付費用,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游客賠償損失。
3、超合同規定自行活動導致損失,由游客自行承擔。
4、因游客過錯導致旅行社損失,游客應承擔賠償責任。
旅游損害賠償有哪些責任
在旅游過程中,若因旅游經營者的原因導致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旅游者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指出,旅游者可以選擇起訴旅游經營者以追究責任。第四條明確,當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游經營者違約時,旅游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旅游輔助服務者為第三人,以便更全面地處理案件。第五條指出,若旅游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游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以便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
在實際操作中,旅游損害賠償主要涉及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之間的責任認定。旅游經營者可能因為疏忽、違約或侵權行為導致旅游者遭受損害。若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遇意外傷害或財產損失,且能證明是由于旅游經營者的過失導致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這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失賠償等。
當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游經營者違約時,旅游者若僅起訴旅游經營者,法院將旅游輔助服務者列為第三人,以便了解整個事件的全貌,確保公平公正的審理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行為與旅游者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聯系,因此需要對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責任進行考慮。
若旅游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當旅游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時,法院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這意 味著,保險公司在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旅游者提供經濟保障。保險公司的參與,不僅減輕了旅游經營者的經濟壓力,也加速了賠償過程,使旅游者的權益得到更快的實現。
總之,旅游損害賠償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問題,包括責任認定、責任承擔和賠償方式等。了解這些法律條文和規定,有助于旅游者在遭遇損害時,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提醒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輔助服務者在提供服務時要謹慎行事,確保游客的安全與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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