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是誰
學生人身傷害賠償的補償對象主要包括受害學生本身、享有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學生的近親屬。
當人身權益受損時,當事人應負責支付醫療、護理、交通、營養及住院伙食補貼等合理開銷。
在校被打成輕微傷害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學生在校被同學打傷賠償標準為:主要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造成傷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打人造成受害人出現人身損害的,賠償的標準一般由受害人的傷情而定。若學校未盡到相應職責的,與同學家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標準如下:1、需要賠償救治醫療費,以實際發生的救治醫療費為準;2、需要賠償營養費,按照當地的標準計算;3、需要賠償護理費,按照當地的護理平均工資水平計算;4、需要賠償交通費,按照實際發生的交通費計算;5、若造成殘疾的,需要賠償殘疾器具費,按照購買價格計算;還需要賠償一次性殘疾賠償金,按照當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水平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學生在校骨折,學校應如何賠償?
在校學生如遇骨折事故,若校方未履行教育、管理之責,應賠付由此產生的各項費用。
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等治療及康復所需合理支出。
對于傷勢嚴重導致殘疾者,還需支付輔助器具費與殘疾賠償金。
若學生因校外第三方所致骨折,則由該第三方負主要侵權責任,校方僅承擔次要補充責任。
校方在承擔補充責任之后,有權向第三方進行追償。
以下是具體賠償標準:
1.醫療費:
以醫療機構開具的收據為準,并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加以確認。
若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存在爭議,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限來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無收入或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和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醫療機構建議確定。
6.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每增一歲減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若受害人雖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或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適當調整殘疾賠償金。
7.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若傷情特殊需要,可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合理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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