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因搬廠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不需要賠償勞動者,但要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給予其經濟補償。每屆滿一年,就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補償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搬遷的賠償標準是,如果公司因搬遷辭退員工的,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需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公司需補償員工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客觀: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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