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工亡賠償項目有哪些?
工傷死亡賠償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第三十七條有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工傷死亡賠償應歸誰所有
勞動者如果參加了工傷保險,因工傷亡后保險公司會支付保險金,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賠償金。兩種賠償金因為性質不同,其處理也差異較大。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時,指定了受益人,比如其配偶或者父母、子女,職工因工死亡后的保險金,即由受益人獲得。但是,保險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指定保險受益人,必須獲得被保險人即職工的同意,否則指定無效。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職工因工死亡的情況,是需要對其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賠償處理的,但不同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所以賠償的金額大小是不一樣的,如果對相關賠償有異議的,可以協商溝通處理。
律師解答
工亡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是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由于工傷保險待遇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同,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工亡補助金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
詳細解釋如下:
1. 工亡補助金的定義與性質:
工亡補助金是指對于在工作過程中因公死亡的員工,企業給予其家屬的一種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帶有福利性質,屬于員工薪酬的一部分。因此,在會計處理上,工亡補助金應當被納入相應的會計科目。
2.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含義: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主要核算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應支付的各類薪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職工福利等。由于工亡補助金是職工福利的一種形式,所以它應當被記錄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
3. 福利費科目的具體記錄:
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工亡補助金應進一步細分到“福利費”科目中。這樣做可以清晰地反映企業為職工提供的各種福利,包括工亡補助金在內的福利支出,有助于企業進行成本控制和財務管理。
綜上所述,工亡補助金應當記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以準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員工福利支出情況。這不僅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也有助于企業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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