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檢察監督的受理與立案
法律分析:2001年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專章規定了“立案”程序。該規則第十二條明確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的情形,包括: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第十二條具體列出了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的情形。第十三條要求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并給予其他當事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機會。第十四條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的時間限制,即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后三個月內審查終結。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裁定不起訴決定進行法律監督的活動,以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正。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是中國司法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職能,其主要目的是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辦案,防止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正。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律程序和規定立案、偵查、起訴,但是公安機關也有可能存在依法不實行立案程序或者無理由裁定不起訴的情況。此時,檢察機關就需要對公安機關的行為進行立案監督,規范其執法行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發出監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等方式來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其中,監督意見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裁定不起訴決定等進行書面監督,并向公安機關提出改正建議。而檢察建議則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公安機關存在的執法問題或者證據不足等情況提出建議,促使公安機關補充完善材料,從而達到有力證據的目的。總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是防止檢察機關依法辦案、保障公民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之一。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有哪些法律依據?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裁定不起訴決定,可以依照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監督意見。”這就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不當、裁定不起訴等行為進行監督提供了法律基礎。此外,《民事訴訟法》、《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對檢察機關立案監督作出了詳細規定。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操作情況,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法律咨詢服務,并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共同促進司法體制改革和創新發展,共同維護國家法律權威和社會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享有監督權,屬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進行監督。
檢察院立案監督程序是什么
檢察院立案監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受理案件。檢察院接收刑事立案監督案件,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核,確定是否符合立案監督的條件。
第二步:詢問原因。檢察院要求案件的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三步:審查判斷。如果檢察院認為立案主體給出的不立案理由不充分,將通知立案主體進行立案偵查。
第四步:自行立案。對于有刑事立案偵查權的案件,檢察院可以直接決定立案偵查。
第五步:備案與審查。案件立案后,需要向上級檢察院進行備案,并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若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將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通知后,應立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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