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如何進行傷情鑒定?
公安機關不受理的刑事自訴案,自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并且裁定證據不足不受理。請問人民法院應當出具傷情鑒定委托的法律法規法條等?刑事自訴案中的傷情鑒定一般需要以下步驟:
向公安機關或法院等申請授權書或鑒定委托書。在打架斗毆、交通事故等引發的人體損傷后,事故雙方需要對傷情進行評估,第三方鑒定機構目前不會接受私人委托,只接受單位委托。申請書需要簡述案件經過,以及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和要求。
攜帶授權書或鑒定委托書到指定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登記。登記時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醫院出具的病歷、檢查報告、影像資料等相關材料。
由司法鑒定人進行現場勘驗和體格檢查。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對于以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
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并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如果對司法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向辦案機關或者審判機關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進行司法技術鑒定:
遇到新技術、新方法或者新標準需要重新進行技術分析和判斷的;
遇到新證據需要重新進行技術分析和判斷的;
遇到同一案件有兩份以上不同結論的司法技術鑒定意見且不能確定哪個結論正確時;
遇到原司法技術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相矛盾且不能確定哪個正確時;
遇到原司法技術鑒定結論與常識相悖時;
遇到原司法技術檢驗、檢測過程或者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規范要求時;
其他需要重新進行司法技術檢驗、檢測或者分析判斷的情形。
刑事案件審判前要求重新鑒定合法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當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結論時,另一方若能提供證據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應予以準許。具體而言,申請需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當當事人對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時,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提出異議需要證明鑒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缺乏相關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或有其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若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解決,則不予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的實際操作包括:首先,當事人需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會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攜帶病歷資料原件及X光片等,并復印一份交給法院。其次,雙方律師或當事人到場參與法院筆錄,核對病歷資料原、復印件是否蓋有醫院章,必要時補蓋。雙方簽字確認后,交付病歷資料復印件。最后,法院通過電腦隨機抽取方式確定鑒定機構。
律師在質證“鑒定書”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委托人姓名或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委托鑒定的材料、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對鑒定過程的說明、明確的鑒定結論、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以及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的簽名蓋章。
若需鑒定的事項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而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導致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認定,則該當事人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當雙方無法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時,法院有權指定。
刑事案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重新鑒定的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一、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補充鑒定:
(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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