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猝死 無病史 學校有責任么
學校按過錯承擔責任。
猝死是因病死亡,按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猝死定義:“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
學生在學校猝死,學校是否應當擔責,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學校承擔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我國民法中確定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歸屬的一項基本原則。它適用的前提是:有過錯,才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具體到學校的過錯,是指學校在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中的瀆職、失職行為。這些行為表現為:對于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行為或狀態,學校主觀上存在明知仍然有意為之或者放任不管;對于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行為或狀態的危險性,學校應當預見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盡管預見但因輕信不會造成傷害而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防范;學生發生意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救治。
因此,學生在學校猝死,學校是應當擔責任,應當對學校的具體行為進行判定,按有無過錯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60條 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學生在學校猝死,學校應該負責嗎
學生在學校猝死,學校不一定會負責。
分析方向如下,普法內容: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系,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相關法規:《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八款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1)地震、臺風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突發性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
(5)在對抗性或者有風險性體育競賽活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
學生在校猝死校方負責任嗎?
不承擔責任,但家屬可以與學校協商要求一定精神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八款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同時,第十二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學生宿舍樓外死亡學校是否有責任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系,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監護人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不能當然轉移給學校。監護人如果將其監護權利、義務及職責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時,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不能基于學生進入學校學習的事實而做委托的推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而不是監護義務。學校未盡相關義務時,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責任。學校承擔責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損害的未成年學生之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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