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決定書名詞解釋:《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制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
拓展知識:
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制作完畢,標志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采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相關背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有無犯罪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只要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即應立案,而不管是否已經明確行為人是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上批示立案的,也應制作《立案決定書》。
內容結構:
本文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另一項是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爆炸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并加蓋制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于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87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主要涵蓋了三個關鍵點。這不僅是為了確保法律的公正執行,也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來詳細探討這三點內容。
首先,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的規定,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公安機關必須進行立案偵查。如果公安機關對其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進行立案偵查,則檢察機關將對此進行審查和監督。這種監督旨在確保公安機關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進行及時、有效的偵查。
其次,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第18條明確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負責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機制,可以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在立案過程中越權立案的違法情況。這確保了公安機關在處理案件時遵守法律程序,避免了管轄權爭議導致的司法混亂。
最后,針對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但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情況,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這一環節旨在確保公安機關在立案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防止濫用職權或疏忽大意導致的錯誤立案。通過這種方式,檢察機關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性,以及保障公民權益,提供了一種有效的監督機制。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涵蓋了依法應當立案的案件是否被及時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否有管轄權進行立案,以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是否被錯誤立案等關鍵環節。通過這些監督措施,檢察機關在確保法律公正執行的同時,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為建設公平、公正的法治社會做出了積極貢獻。
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案件沒有依法立案,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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