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哪個更嚴重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存在顯著區別。行政拘留作為行政處罰,主要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相比之下,刑事拘留則表明當事人已涉嫌犯罪,預示著可能面臨逮捕、判刑和坐牢等后果。盡管行政拘留的記錄通常不會對當事人的日常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但一旦因刑事拘留而被判處刑罰,將對其未來產生深遠影響,例如限制報考公務員等。
行政拘留是對一般違法行為的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而刑事拘留則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根據規定,公安機關必須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對被拘留人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最終被批準逮捕,案件將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審理。若審理后被證明無罪并予以釋放,被逮捕人還有權申請國家賠償。需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一種處罰或制裁措施。
行政和刑事拘留哪個嚴重
刑事拘留嚴重。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是一種違法行為。刑事拘留,說明當事人已涉嫌犯罪,接下來是面臨逮捕、判刑、坐牢。行政拘留記錄一般不影響當事人今后的生活。而刑事拘留后被判處刑罰的,就會影響今后報考公員等。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行拘和刑拘相比,應當是刑拘比較嚴重。行政拘留屬于短期內限制人身的一種行政處罰,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在之后很有可能會被判處刑罰。
1、一般來說刑事拘留比較嚴重。行政拘留是針對觸犯治安管理等行政法律規定的制裁措施,而刑事拘留則是針對違反刑法的強制措施,可能會涉嫌犯罪。
2、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3、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4、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具備下列緊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所謂預備犯罪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所謂實行犯罪是指正在進行犯罪的活動。應當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發覺。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現場親眼看到犯罪活動的人指認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所謂身體是指其身體、衣服、隨身攜帶的物品等。所謂住處包括永久性住處和臨時居所、辦公室地點等。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證據證明其有自殺、逃跑的企圖或跡象,或者犯罪后已經逃跑的。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哪個比較嚴重
法律分析: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分析哪個更嚴重。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所采取的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被刑拘的人有可能觸犯刑法,但也有可能在查清事實后無罪釋放;而被行政拘留的人則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刑事和行政拘留的區別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區別,具體如下:
第一、實質不同。行政拘留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處罰手段。
第二、處罰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是尚未構成犯罪的對象;刑事拘留的對象則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為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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