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是指什么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涉及到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主要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負責。其中,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承擔起初步調查、收集證據等重要職責;人民檢察院則負責審查起訴,對證據進行審慎核查,決定是否將案件提交至法院審判;而法院則承擔審判職責,審理案件,做出最終判決。
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審判管轄又分為多個層次,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地域管轄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等因素,將案件分配至相應地域的法院處理。級別管轄則依據案件的復雜程度、重要性等標準,將案件分配至不同級別的法院審理。專屬管轄則指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處理,例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制度,通過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職責分工,以及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劃分,確保了案件能夠被恰當、高效地處理。這一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審判,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院管轄范圍
一、各級法院管轄范圍是哪些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各級法院管轄范圍是哪些
二、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專屬管轄,又叫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類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類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判第一審案件范圍上的分工。 刑事訴訟的專門管轄分工: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犯罪的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鐵路系統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分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1)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的案件有管轄權;
(2)專門法院對其專屬管轄案件的管轄權來源于法律的規定;
(3)排除其他法院對專門管轄案件的管轄;
(4)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能協議排除專屬管轄。
三、裁定管轄分為哪幾種
1、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制度。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關于指定管轄,應當重點掌握指定管轄所發生的情況以及應由哪個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1)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報請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人民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起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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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民事、刑事判決書區別,特點
主要特征基本一致。區別有很多,例如有以下幾個:
1.地區管轄:
刑事訴訟:犯罪地(即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居所地)為輔;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特殊情況的管轄。管轄權不能向下轉移
民事訴訟: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離婚管轄的特別規定;特殊地域管轄(9種);專屬管轄:不動產,港口,被繼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管轄權能向下轉移
行政訴訟: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改變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管轄權能向下轉移
2.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間:
刑事訴訟:公訴(普通程序):7日內決定受理,將檢察院起訴狀副本開庭前10日送達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辯護人;公訴(建議按簡易程序):3日內受理;自訴:2至15日受理。
民事訴訟: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收到后5日內送達原告。
行政訴訟: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5日內發送應訴通知書;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立案時,應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時,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或起訴,符合條件的應受理。
3.反訴條件:
刑事訴訟:對象是本案的自訴人;反訴的內容與本案有關;反訴的案件屬于: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反訴應在訴訟過程中即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民事訴訟: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須在本訴進行中(受理后至辯論終結)提出;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系。
行政訴訟:無
4.關于調解:
刑事訴訟: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對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可調解;對公訴、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自訴,不適用調解。
民事訴訟:在自愿合法基礎上均可調解;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
行政訴訟:審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適用調解;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
5.回避決定及復議
刑事訴訟:駁回申請決定后,不服決定,5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有權機關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民事訴訟:法院對回避申請3日內決定,申請人不服決定,申請復議一次,法院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無明確規定。
6.是否準許撤訴
刑事訴訟:公訴:檢察院撤訴,法院可裁定準許或不準許;自訴:自訴人自愿撤訴,應當準許。
民事訴訟:原告撤訴,法院可準許,可不準許(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行政訴訟:原告撤訴,法院可準許,可不準許(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7.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訴訟:同時具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單處罰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民事訴訟: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3)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行政訴訟:無。
8.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訴訟:公訴案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公訴案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訴案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犯罪事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他。審理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并組織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同時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訴訟:無。
9.上訴主體
刑事訴訟: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附民訴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對附民訴部分有上訴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刑事判決不服,只能請求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判決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10.上訴期限
刑事訴訟:判決:10天(被害人5日內請檢察院抗訴);裁定:5天;
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裁定上訴期限按刑事部分確定期限;原審附民事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按民訴規定。
民事訴訟:判決:15天;裁定: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3種特定的裁定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行政訴訟:判決:15天;裁定: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3種特定的裁定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11.當事人的申訴期限
刑事訴訟:刑罰執行完畢2年內。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內提出(2年為不變期間)。
還有其他區別,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終止審理的情形,回避申請的決定權,拘傳的適用范圍,近親屬的使用范圍等都有差異,具體就不在一一詳述了,有興趣可以拿法條對比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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