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么你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24小時立案是不正確的,24小時立案是是很多基層公安機關長期以來執行的“規則”,是前些年“24小時才能立案”所積累下來的大量兒童失蹤的存量問題。
公安部相關人員澄清:兒童、少女失蹤或走失,監護人或家長都應立即報案,警方接報后會在第一時間立案調查,不需要等24小時。
人口失蹤的報案相關流程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超過二十四小時,失蹤者的直系親屬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失蹤者的關系證明文件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并提供相關情況。
辦理失蹤人口報案流程:
1、失蹤人近期照片二張。
2、戶口簿。
3、填寫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失蹤 (漢語詞語)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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