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會留案底嗎,影響政審嗎
會留案底,影響政審。只要是行政拘留過,無論自己還是直系親屬在政審中都不會通過。因為在開無犯罪記錄證明時會備注曾受到過行政拘留的處罰。
我國拘留有三種形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對政審影響最大的就是刑事拘留。
一、政審程序
1、組織準備。有關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根據考核任務,組成考核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核實施方案,落實工作人員,組織若干考核小組。考核小組必須有兩名以上人員組成,并須經必要的培訓。
2、考察。各考核小組分赴有關單位對被考核人進行考察。考察一般采取查閱檔案、聽取所在單位領導或組織情況介紹、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考核小組根據考察情況,按照考核標準進行測評,并寫出考察報告,提出考察結果意見。考察報告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被考核人的情況,并附必要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要求有證明人簽字或加蓋有關單位公章。
3、審核。考核工作班子審核考核小組提出的考察報告和考核結果意見,集體研究后確定考核結果,并由用人單位負責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為決定是否錄用的重要依據。
二、政審標準
錄用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
1、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有抵觸行為的;
2、受過刑事處分的;
3、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4、有流氓、盜竊、貪污、賭博、詐騙等不法行為的;
5、組織紀律松懈,經常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
6、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
7、有其它不宜到機關工作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我國刑罰就是通過有主有從、互相配合,有輕有重、互相銜接的設計方式,形成了嚴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每個刑種都有它特定的內容和作用。刑種的多樣性,是為了適應犯罪性質和情節的多樣性,便于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所以,這些刑種是切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的。
被詐騙報案影響考公務員嗎
被人騙錢報案立案是不會影響當事人公務員考試的。報警的人是不會影響政審的,只有嫌疑人才會影響。如果本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肯定會影響到政審的,如果本人是被騙者,肯定不會影響到政審的。
法律分析
當事人被人騙錢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后是不會影響當事人公務員考試跟政審的。因為當事人是報案人而不是嫌疑人,是不會有犯罪記錄。相反,如果是當事人實施詐騙被對方報案并且立案,是會對當事人報考公務員產生影響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線的;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為了保證錄用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各地根據需要可成立臨時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體負責錄用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另外,要看所犯的是什么罪,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話,那無論怎么樣都會有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除公務員錄用考察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三)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四)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我國政權活動的;(六)其他不適合擔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派出所從立案開始多長時間必須結案
派出所只能處理罰款500元以下的治安處罰,其他案件按照治安案件報治安大隊、刑事案件報刑偵大隊的規定,由這兩個部門負責。
治安案件處理流程:1 、接處警,接受報案,立案,調查取證,告知,作出處罰決定(或出具調解協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到時你可以到派出所找到具體辦案民警問問案件的進展,沒有辦理的原因,一般情況他們不會拖的,因為他們也會有業務考核,過期處理不了的案件,還要向上級回報原因的。
擴展資料: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后,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
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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