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人必須到庭,如果不到庭的法院會進行傳喚,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會按撤訴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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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自訴人不到庭怎么處理?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樊江培律師解答:
1、自訴人作為刑事案件的原告,必須出庭。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2、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3、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此外,刑事自訴被告人不到庭的法院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樊江培律師解析:
刑事自訴人包括:
1、被害人。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依法享有并受到法律保護的正當權利或利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受害,包括精神損害、身體損害、財產損害以及其他方面有形和無形的損害。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為了保證被害人在某種特殊情況下,其合法權益能得到適當的維護,許多國家不同程度地擴大了自訴權人的范圍,確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自訴權。
3、被害人的近親屬。當被害人死亡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行使起訴權時,有的國家法律允許被害人近親屬對該案件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樊江培律師簡介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多年。認真負責,思維聰敏,從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中找到解決問題突破口,多次被評為“優秀律師”“敬業律師”。
一、刑事自訴自訴人必須出庭嗎
一般情況下本人是可以不出庭的,但應該有代理人等;因為自訴案件要出示證據,對嫌疑人進行控告,必須有控告人在;另外,規定有: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即本人或委代理人必須出庭。
二、刑事自訴起訴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于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于自訴案件范圍
即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臺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與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公訴案件不同,自訴案件是由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也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只有少數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案件才可以通過自訴的途徑處理。
一、刑事自訴人的范圍包括哪些
在我國刑事審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其中自訴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一般來說,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賦予自訴人的訴訟權利包括: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委托訴訟代理人;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申請回避;
(5)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新的證人,申請重新鑒定和勘驗;
(6)依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自訴人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與被告人調解;
(7)閱讀或聽取審判筆錄,并有權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8)如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9)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
在享有訴訟權利的同時,自訴人也要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
(1)承擔舉證責任。自訴人對自己的主張請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2)如實提供案件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故意偽造證據陷害他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3)按時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4)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協議、判決或者裁定的義務。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登記程序
(一)審核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
1、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應當寫明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2、指控的基本事實
應當寫明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應當寫明指控的犯罪罪名和法律根據,要求民事賠償的,應當寫明具體的賠償數額;
4、證據的名稱來源
應當寫明指控證據的名稱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5、落款
自訴狀應當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簽名或蓋章。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二)審核刑事自訴證據材料
1、審核身份證據材料
核對自訴人是否提交證明自己身份的證明材料,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沒有提交的,應當要求其提交;
核對被告人是否具體明確,是否足以與他人相區別,被告不明確不具體的,應當要求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2、核對罪證證據材料
核對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是否提交了指控犯罪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后果等方面的證據材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提交了損失數額方面的證據材料;屬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提起自訴的,是否提交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證明材料。
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沒有提交前述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提供。
3、核對自訴案件范圍的證據材料
核對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指控的犯罪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
(三)登記立案
1、經審核,自訴狀制作符合要求,自訴人、被告人身份明確,表述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要件齊備,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登記立案即為立案受理。
2、經審核,自訴狀制作不符合要求,應當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其修改、補正。經修改、補正后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并受理;不符合制作要求,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3、經審核,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沒有提交自訴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或者補充。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符合要求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經審核,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現場不能確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或者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接收訴狀并出具收到訴狀日期的書面憑證,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
5、經審核,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告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自訴,堅持向本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發現不屬于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6、經審核,案件不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經審核,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說服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撤回自訴,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對已經登記立案的自訴案件,應當告知可以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前提下進行調解。
按《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審理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因為這類案件原屬公訴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控告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能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訴,因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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