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刑事責任承擔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刑事責任承擔如下:
1.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行負有刑事責任。
2. 辨認或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的精神病人,對所有犯罪負有刑事責任,但在量刑時可以從寬。
3. 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減輕處罰。
4. 聾啞或盲人犯罪,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實施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在違反行政法規的情況下,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但通常會根據其行為能力的限制程度進行相應的減輕;
3、刑事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犯罪時,其刑事責任可能會根據其辨識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受到限制或減輕;
4、紀律責任:在學校或工作單位等組織內部,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會受到一定的紀律處分,但處分通常會考慮到其行為能力的限制;
5、道德責任:社會公眾可能會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不當行為進行道德評價,但這種責任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特定條件下負有刑事責任,包括14至16周歲未成年人對嚴重罪行、辨認或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的精神病人對所有犯罪、75周歲以上老人故意或過失犯罪以及聾啞或盲人犯罪時,在量刑上可酌情從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具體規定如下: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2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具體規定如下: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不認定為犯罪;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不認定為犯罪;
4、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定為犯罪。
5、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1、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
2、對未成年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3、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
4、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的,屬于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對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5、未成年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減刑;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罪犯,認罪悔罪,并有真誠悔罪的實際行動,也可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緩刑考驗期。
未成年罪犯可適用的刑種:
1、管制
管制,是五個主刑中最輕的刑種,根據管制的特點,對未成年人適用管制,有利干使未成年人繼續正常生活學習,感到社會與家庭的溫暖,從而更利于對其的改造。
2、拘役
拘役刑期較短,適用于罪刑較輕但需關押的罪犯,對未成年人適用拘役,是一種相對比較好的選擇。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幅度較大,適用廣。對于有期徒刑,應注意與成年罪犯分開關押,以防止交叉感染,而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蝕。
4、罰金
對干罰金的適用,我個人認為應區別對待,對干已滿十六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適用罰金刑。而對于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處于父母照顧,無個人財產,可不適用罰金刑。
綜上所述,如果未成年人符合封存的條件,那么其犯罪記錄即會一直封存,不影響成年后的生活。但是,若是有法定不予以封存的情況,還是會被公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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