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協議書和諒解書是否一樣
刑事和解協議書與諒解書在性質上存在顯著差異,前者主要針對賠償問題,后者則強調對犯罪行為的諒解。刑事和解協議書是雙方合意的產物,需要雙方共同簽署,而諒解書則僅需一方簽署。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滿足特定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愿意真誠悔罪,并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雙方可以進行和解。這些案件包括: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過去五年內曾故意犯罪,則不適用于和解程序。
綜上所述,刑事和解協議書和諒解書在目的、性質以及簽署要求上存在明顯區別,其適用范圍和法律依據也各不相同,需謹慎區分和理解。
刑事和解和諒解區別
法律主觀:
刑事和解 是指在 刑事訴訟 中,對于事實清楚、 證據 確鑿的輕微刑事案件,加害人認罪伏法、真心悔悟,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同意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相關國家機關以此和解作為不捕、不訴、輕判的情節的一種 訴訟 制度。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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