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期限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有效期,是根據法律的最高刑進行決定的,如果是不滿五年的,則需要滿五年。如果不滿十年的,就需要經過十年。對于不滿十五年的,需要經過十五年。刑事案件一般作為公訴案件,有一定的訴訟時效規定。超過了這個時效,則法律不會再對其進行追究刑事責任,會從行為發生開始算起。
刑事案件各階段的辦案期限是什么
刑事案件各階段的辦案期限概述如下:
強制措施期限:
- 傳喚與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
- 拘留:一般不超過14日,特殊情況可延至37天。
- 取保候審:最長12個月。
- 監視居住:最長6個月。
偵查羈押期限:
- 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 延長期限:可延長1個月或2個月。
- 發現新罪行:重新計算期限。
審查起訴期限:
-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 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
- 改變管轄:從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 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1個月。
- 被害人申訴:不起訴決定后7日內。
- 被不起訴人申訴: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7日內。
審判期限:
- 普通程序一審: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宣判,特殊情況可再延長1個月。
- 簡易程序:20日內審結。
- 二審上訴、抗訴:1個月至1個半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再延長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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