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主體是誰?
國家賠償的法定主體乃是國家。具體而言,賠償義務機關以國家名義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方面,行政機關作為侵權行為實施者,常被視為賠償義務機關;
若經過復議機關復議,則最初侵權及復議機關均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刑事賠償領域,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等權力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致損失的,該機關即為賠償義務機關。總的來看,國家賠償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承擔,實質上體現了國家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乃承擔賠償義務之機構代表。我國行政賠償領域,若經復議,則最初侵權之行政機關當屬賠償義務機關;
若復議決定加重損害,復議機關需對加重部分負責賠償。刑事賠償方面,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等權力之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者,皆為賠償義務機關。總而言之,確定國家賠償責任主體須依具體侵權行為與相關法律規定而定。
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誰
國家賠償的責任人為主體是國家,其賠償依據是兩種主要原則,分別體現在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在行政賠償方面,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因行使行政權力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那么該行政機關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經過復議機關復議,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仍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決定加重了受害者的損失,則復議機關應對加重的部分負責賠償。在刑事賠償方面,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有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情況發生,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公民被采取拘留措施,若經法定程序確認屬于違法拘留,或者在對公民實施逮捕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么做出拘留決定和逮捕決定的機關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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