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局的傷情鑒定意見不服怎么辦
審判長、合議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六)鑒定意見,即:指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提出的書面意見,如法醫鑒定報告、指紋鑒定報告、血跡鑒定報告等。鑒定的結果不是最終結論,仍然要經過司法機關結合全案情況和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查證屬實之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本案舞汗市紅衫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洪公鑒(臨)字[2018]62號鑒定書”(以下簡稱“一次輕傷鑒定”)和舞汗市平某法醫司法鑒定所提出“武平某法[2018]臨字第2732號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二次輕傷鑒定”)不能查證屬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上級權威部門認為不能鑒定
2019年3月27日,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何處長回復:聽你介紹的情況,尸體即使不火化,也失去了鑒定窒息是否導致輕傷二級的條件(庭審卷P20)。
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經研究決定:限于鑒定材料,無法就鑒定要求所涉專門性問題出具明確的鑒定意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二)(五)之規定,決定不受理本案委托(庭審卷P21)。
綜上,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和上海市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兩個權威部門認為本案失去鑒定輕傷條件和無法鑒定輕傷。“一次輕傷鑒定”“二次輕傷鑒定”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明知不可鑒定而無根據出具鑒定意見。
二、武公物鑒(法)字[2018]7號鑒定書
2018年3月30日,“武公物鑒(法)字[2018]7號鑒定書”(以下簡稱“死亡鑒定”)死亡原因鑒定意見與故意傷害案不具關聯性,而“死亡鑒定”所附照片是對“死亡鑒定”的附件和記錄說明材料。
(一)武公物鑒(法)字[2018]7號鑒定書不具關聯性
舞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死亡鑒定”結論“陳某系高墜致肝臟,脾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八),應當著重審查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顯然此鑒定與本案定罪故意傷害不具關聯性。
舞汗市紅衫區公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一次輕傷鑒定”是第一次輕傷鑒定,而舞汗市平某法醫司法鑒定所提出“二次輕傷鑒定”是第二次輕傷鑒定,都不是對“死亡鑒定”的重新鑒定。
(二)武公物鑒(法)字[2018]7號鑒定書中所附照片
根據《法醫學尸體解剖標準(公安部)》3.1.5 剖驗中拍照是法醫學尸體解剖有一個完整統一的方法和步驟。對有損傷或病變的器官進行拍照,臟器細目特寫照相。某些損傷拍取原大照片。探針貫通創道進行拍照,都是鑒定的過程、記錄和說明。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死亡鑒定”所附照片(證據卷二P117-148)是“死亡鑒定”的一部分與鑒定書是一個整體。照片是公、檢、法、司及醫學院校系統進行司法解剖的內容、步驟及方法,是鑒定過程的記錄方式。
綜上,所附照片(證據卷二P117-148)是對本次鑒定意見的說明和記錄。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八)取得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六)取得的“鑒定意見”的說明和記錄。更不是另一次鑒定的鑒定檢材。
三、洪公鑒(臨)字[2018]62號鑒定書
2018年4月17日,舞汗市紅衫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陳某、方某,以“死亡鑒定”一份、死者陳某尸體檢驗照片一套為鑒定材料,用文證審核的方式,重復了“死亡鑒定”內容,增加了輕傷二級的結論鑒定結論,出具了“一次輕傷鑒定”;2018年4月20日向徐某某告知。
(一)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一),應當著重審查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一),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舞汗市紅衫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機構資格證書(補一卷P14)鑒定業務范圍:法醫類檢驗鑒定、痕跡檢驗鑒定、聲像資料檢驗鑒定。對比其他鑒定機構業務范圍(證據一)其業務范圍不具“法醫臨床”。
總結,舞汗市紅衫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一次輕傷鑒定”非法,“洪公鑒(臨臨臨臨臨臨臨臨臨臨臨臨臨…)字[2018]62號鑒定書”,“臨”字超出業務范圍非法。
(二)檢材來源、取得、送檢程序非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三),應當著重審查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辯護人庭前會提出對六十四張照片(證據卷二P117-148)非法證據排除,不是對
“死亡鑒定”所附照片的非法排除,即不是對鑒定意見一部分的非法證據排除;而是對“一次輕傷鑒定”送檢材料的非法證據排除,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八)取得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非法證據排除。
本案檢材是什么?假若陳某受傷,檢材是陳某沒有跳樓前活著的身體;不是跳樓后陳某的尸體;更不應當是反映部分尸體情況的尸檢拍照。
(三)文證審核不產生鑒定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五)(六)第八十五條(五)(六) 鑒定程序、過程和方法是著重審查的內容,不符合則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第二十條法醫文證審查主要是對起證據作用的法醫鑒定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病歷以及現場勘驗、調查訪問等文證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證審查是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證據審查的方式之一。我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的職責。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
總結,“一次輕傷鑒定”只是“死亡鑒定”的審查意見書,雖然“一次輕傷鑒定”名稱為鑒定書但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六)意義上的“鑒定意見”。
(四)鑒定違反邏輯和因果關系
“一次輕傷鑒定”內容:雙眼眶青紫,雙眼瞼、球結膜均可見少量出血點說明出現窒息征象,推斷出構成輕傷二級。
此因“雙眼眶青紫,雙眼瞼、球結膜均可見少量出血點”不能推斷出彼果“出現窒息征象”。
總結,這是生活經驗,常規邏輯判斷,我們不能讓法醫學和鑒定學弄得高深莫測,違反常識。
(五)鑒定結論非法
同上“一次輕傷鑒定”只是“死亡鑒定”審查意見不是刑法意義上的鑒定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技術咨詢技術審核工作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審核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不能公開,不是偵查階段,審查,不產生新的證據。“死亡鑒定”的鑒定意
見,應當審核如何死亡是否死亡的鑒定意見,反而審核出“一次輕傷鑒定”的窒息性二級輕傷的鑒定意見,實在于理不通于法無據。
(六)鑒定意見告知非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是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見《鑒定意見通知書》(訴訟文書卷P15),“死亡鑒定”與“一次輕傷鑒定”兩個結論一次告知;看看本案卷宗其他鑒定意見如何告知就知道誰對誰錯。難道公安機關想蒙混過關嗎?總之,鑒定意見混合告知于法無據,不再贅述。
綜上,“一次輕傷鑒定”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死亡鑒定”記錄照片作為檢材非法,文證審查意見不是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四、武平某法[2018]臨字第2732號鑒定意見書
2018年9月29日,舞汗市平某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劉某某、禇某某,以解放軍總醫院急診病歷1份、“死亡鑒定”一份、死者陳某尸體檢驗照片一套、“一次輕傷鑒定”一份為鑒定材料,用法醫臨床鑒定文證審查方式,重復了“死亡鑒定”“一次輕傷鑒定”內容,重復的出具了“二次輕傷鑒定”。
(一)檢材來源、取得、送檢程序非法
同上,辯護人庭前會提出對六十四張照片(證據卷二P117-148)非法證據排除,不是對“死亡鑒定”所附照片的非法排除,而是對“一次輕傷鑒定”“二次輕傷鑒定”送檢材料的非法證據排除。
(二)文證審查不產生鑒定意見
同上,“死亡鑒定”不能審核出“二次輕傷鑒定”;“一次輕傷鑒定”違反法律程序和規定眾多更不能審核出“二次輕傷鑒定”。
“死亡鑒定”死亡鑒定意見不具關聯性,“一次輕傷鑒定”違法眾多,“二次輕傷鑒定”已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三)鑒定違反邏輯和因果關系
“二次輕傷鑒定”重復“一次輕傷鑒定”和“死亡鑒定”內容:雙眼眶青紫,雙眼瞼、球結膜均可見少量出血點說明出現窒息征象,推斷出構成輕傷二級。
同上不具因果關系,不再贅述;同時內容抄襲、重復更不符合客觀、公正、嚴謹
的科學鑒定態度。
(四)鑒定人不出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鑒定結論非法
同理“一次輕傷鑒定”只是“死亡鑒定”審查意見不是刑法意義上的鑒定意見;“二次輕傷鑒定”也是根據審核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不產生新的證據。
綜上所述,“死亡鑒定”與本案故意傷害定罪量刑沒有關聯性;“一次輕傷鑒定”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死亡鑒定”記錄拍照相片不能作為鑒定檢材,文證審核不能出具鑒定意見,不產生新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二次輕傷鑒定”同樣檢材非法,不能出具意見,不產生新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據此,為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維護被告人的徐某某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謹慎參考,并科學適用辯護人對三份鑒定意見提出的辯護意見。
此致
舞汗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律 師:
2019年11月20日
附:
鑒定機構范圍例
對公安局定罪罪名提出異異的申請
對公安局定罪罪名提出異異的申請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這個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你想申請重新鑒定是存在一定難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兩個難點:(1)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想象,自己手下做的鑒定,叫他們的老大批準推翻掉,難度可想而知。(2)經批準后,可以補充或者重新鑒定。“可以”這兩個字又給了公安機關一些權力,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公安機關當然有權力不補充或者不重新鑒定。
對傷情鑒定有異議如何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可以向辦案部門提交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鑒定的程序
1、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費用則要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鑒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鑒定結論不予采用。
4、傷情重新鑒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鑒定結論書后,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后,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鑒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鑒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鑒定。二是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鑒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在醫學鑒定的基礎上,委托有鑒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法醫鑒定。三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鑒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致審查,對確系存在鑒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反之,不予重新鑒定;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范圍)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鑒定,不能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
傷情鑒定比較疑難,對鑒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鑒定委托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
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鑒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對刑事司法鑒定報告有異議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1、以鑒定為準,但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仍然有異議的,開庭時進行有力質證:比如,鑒定的依據上,是換車門還是修車門。量刑步驟: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再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最后根據有證據證明的量刑情節確定宣告刑。2、實質性證據材料: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性證據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的,更沒有辦法作出判決上的預測--好的辦案結果是辦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判處多少都是有依據的,沒有所謂最輕與最重。3、咨詢的局限:咨詢只解決尋找律師的問題,通過咨詢,找到自己認為合適的律師;咨詢是解決不了案子本身問題的,因為您咨詢得再明白,您沒有律師的權利、也沒有律師通過諸多親辦案例積累的知識、技能上的實踐經驗,是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的。況且,律師是圍繞全案證據逐步展開具體的刑事辯護工作的,是一個復雜而具體的過程--千案千變千種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詢得明白。第一時間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處理。刑事辯護是一個過程,是一個以刑事證據審查、判斷與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逐步展開過程。律師是專業人士,與醫生分腦科、胸科等專科一樣、也是分民事、刑辯等專業的。所以應當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后,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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