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是刑訴法第幾條
傳訊是《刑事訴訟法》的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三條。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傳訊與傳喚的區別是什么
1、在法律上,沒有傳訊的概念,只有傳喚,事實上,所謂的傳訊就是傳喚。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受傳喚人應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傳訊通知書是刑訴法第幾條
傳訊通知書是刑訴法第七十一和七十七條。
1、《刑事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謙疑人、被告人應當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2、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應當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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