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哪些
刑事責任一般包括主刑與附加刑兩種類型。
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五種;
附加刑則由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與驅逐出境等多種形式組成。
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中,必須視犯罪行為的存在而為,并通過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包含調查、審查起訴及審判等多個環節。
犯罪行為的認定須符合主體、主觀、客體及客觀四大要素。
就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需依據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考量。
例如,各種罪名皆對應著各自特定的量刑準則及責任承擔方式。
怎樣才算被追究刑事責任
追究刑事責任需符合四項基本要求:
首先,必須有具體的犯罪事實存在,即違反了刑法規范并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
其次,行為人須達到法定承擔責任的年紀并具備相應的罪犯心理狀態。
實踐中,這需要經歷由公安部門展開調查取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以及法院依法宣判的法定程序。
最后,法院通過依據證據與法條裁定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其對應懲罰,包括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及附加刑(如罰金、政治權利剝奪、財產沒收等)。
簡言之,刑事責任的認定是一個嚴謹的法律程序與標準的執行過程。
被追究刑事責任有哪些
刑事責任是國家依據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者追究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以下幾種刑罰類型:
管制是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最輕刑罰,通常由人民法院對罪行較輕的犯罪者作出判決,由公安機關執行,時間一般為3個月至2年,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3年。
拘役是一種較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由法院根據刑法對犯罪情節較輕的人作出判決,通常在拘留所執行,時間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1年。
有期徒刑是對大部分犯罪者普遍適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期一般為6個月至15年,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25年。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無期徒刑是對罪行較重的人終身監禁的刑罰,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者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或有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可獲得減刑,最少服刑期不得少于13年。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對罪行特別嚴重但又不立即執行的犯罪者的一種特殊刑罰,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在緩期2年執行期間,如故意犯罪,裁定執行死刑;如表現良好,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刑是對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者判處的剝奪生命的極刑。通常采用注射、電擊或槍斃方式執行,家屬有權收尸。死刑執行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什么規定?
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據《刑法》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準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什么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指的是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具體而言,即行為已經侵犯了刑法,且達到了需要進行追究責任的程度,是指通過偵査、起訴、審判活動,查究特定人因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而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因此追究刑事責任針對的是達到了犯罪標準的行為。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大多數情況下,大家可能更清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但是,有些時候,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如何處理?
1、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于其余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2、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只要發現確實存在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那么此時就可以作出相應的處理。不過,在不同的階段作出的處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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