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精神損失費標準是不低于人身自由賠償金的百分之三十五,并結合精神損害事實、嚴重后果、過錯程度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錯誤羈押或者超期羈押,可以提出刑事賠償的訴求,精神方面受到損害,同樣可以主張賠償。
一、刑事賠償精神損失費標準是多少?
刑事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根據規(guī)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huán)節(jié)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guī)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二、刑事賠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1、提起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wèi)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jiān)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于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系。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提起刑事損害賠償的法定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依法確認發(fā)生了錯羈、錯判或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事實。
2、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后,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是否請求權;
(2)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
(3)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
(4)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
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在收到申請書后,對于無請求權的申請人,應書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對于不符合賠償條件,不屬于賠償范圍內的請求,應當書面通知其不予賠償,并說明理由;收到申請書的機關為非賠償義務機關的,應告知其向正確的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對于申請書內事項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有逸遺漏的,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對于符合賠償條件的,應將受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3、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并給予賠償。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中,如果侵害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給予刑事賠償,在賠償項目中,包括精神撫恤金,其標準不低于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具體數額要結合其它因素確定。申請刑事賠償,需要準備好賠償申請表和證據材料。
一、公安機關國家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一)接收賠償申請,審查賠償請求和事實理由,履行相關法律手續(xù);
(二)接收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審查復議請求和事實理由,履行相關法律手續(xù);
(三)接收并審查支付賠償費用申請,接收并審查對支付賠償費用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的復核申請;
(四)參加人民法院審理賠償案件活動;
(五)提出追償賠償費用意見,接收并審查對追償賠償費用不服的申訴;
二、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新規(guī)內容是什么?
1、行政賠償
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范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的;
(6)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刑事賠償
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guī)定,對于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jiān)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3、司法賠償
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 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1)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guī)范相抵觸的。
(2)恢復原狀 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tài)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在當代的社會,公安機關,如果在行使職務行為過程當中存在著一定的違法行為,從而使公民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遭受到損害的話,對于受到傷害的公民來說可以要求國家賠償。也就是需要提交書面的國家賠償的申請,然后由相關的機關來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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