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家人不可以探望。
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擴展資料:
不同拘留形式,家屬探視規定:
拘留有三種: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近親屬可以探視;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只有接受當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律師可以會見。
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已經作出并執行的,家屬可以憑借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借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看守所能否探視,視具體情況而定:
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律師,不容許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
去看守所探監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只有犯罪分子的監護人或者親屬才有探視權。
2、在探監時,需要準備身份證件以及當地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3、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進行探視。
4、當犯罪嫌疑人尚未判刑,且案件在審查起訴、偵查或者審理的階段時,除了律師,其他人不能探監。
去看守所看望需要遵守的規則是:
1、親屬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探望在看守所羈押的罪犯;
2、每次探望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3、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回家探視。
看守所會見的相關規定:
1、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每月會見1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罪犯會見一般在會見日進行(監獄可根據實際情況不設會見日)。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不安排罪犯會見。罪犯會見一律在監獄規定的會見場所進行。會見人必須持有《會見通知單》、本人身份證辦理會見手續。首次會見的,會見人還須攜帶戶口簿或地方派出所開具的與被會見人的關系證明。
2、罪犯會見時,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況,經報監獄長批準,監區執勤民警檢查登記后,方可接受。監區執勤民警對會見人及隨身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提醒和督促會見人將可帶入的物品交監區民警查驗,其他物品寄存于物品存儲箱。嚴禁將手機、包袋等物品帶入候見區。會見人無《會見通知單》或在非會見日要求會見的,會見人應填寫《會見申請表》,并附身份證復印件,經監獄長審批后,辦理會見手續。
解除刑事拘留時的注意事項: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一般在罪犯服刑的這個期間是可以探望親屬或者監護人的。罪犯每次見面都是每個月一次,每次通常會是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有特殊情況的一些犯人,監獄一般會根據情況進行照顧,如增加一些會面的次數以及一些時間。在司法的實踐中,看守所是不能讓家屬去探望未決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并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后,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刑事拘留后家人不能去看望。
刑事拘留,最長可達37天,如批準逮捕后,公安再偵查關押,最長也可達7個月;如是行政拘留則最多15天。如觸犯刑法,被檢察院起訴,需要判刑入獄。
關押期間,除律師外一般不許他人會見,也不能使用通訊工具。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請委托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去詢問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嫌疑人。
擴展資料:
《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14天,最長不能超過37天。如果,這時候還不能批準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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