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家屬會見時間有多久
法律分析:看守所家屬會見時間每次一般不得超過半個小時,每個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會見的家屬不得超過三個人。
會見需符合條件,并經過辦案單位許可,在看守所的上班時間進行會見。
會見中應該嚴格遵守規定,不準討論案情,也不準私下傳遞物品,否則會被責令立即停止會見。
如果屬于羈押期間的犯罪嫌疑人的,其家屬不能會見,只能委托其代理律師會見。
法律依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刑事案件家屬什么時候可以會見
刑事案件家屬什么時候可以會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并沒有規定判刑后家屬多長時間之內可以見到罪犯,但是,罪犯被收監以后,監獄應該在收監之日起5天之內通知罪犯的家屬會見的時間,家屬到時候也以監獄通知的時間為準。
一、判刑后多久家屬可以探望?
《監獄法》規定罪犯服刑期間可按規定會見親屬,并沒有明確具體日期,可按各監獄規定執行。一般在入監通知書中有相關內容《監獄法》規定,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二、親人需要辦理哪些程序才能探視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探視程序:
首先,要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和戶口本,并到相關派出所/公安局開具與服刑人員的關系證明。一般來說只有服刑人員直系親屬允許探監,旁系親屬和朋友除非關系特殊(如為服刑人員獄中消費主要資助人員),一般不得探視。
打聽具體能探視的時間,服刑人員每月能接受探視次數最多兩次,且具體哪天也有明確規定,因為監獄內設有多個監區,每個監區一般安排周一至周五的某天和家屬會見,法定假日(如春節五一)另行通知。
到了監獄,有專門科室辦理接見手續,可詢問大門門衛具體位置。手續辦理一般用時20分鐘,在會見室等待服刑人員一般10-30分鐘,請自行算好時間。如服刑人員本月2次會見次數未滿,那么早上接見了下午亦可接見。一次會見時間只有30分鐘。(其他監獄可能會有差別)接見不允許帶任何物品給服刑人員,想要給親人帶點食品衣物的想法可以趁早打消。
三、相關知識:罪犯服刑期間的義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準、檢查。
家屬監獄會見規定
家屬監獄會見規定1、會見對象為因婚姻、血緣和收養與罪犯形成親屬關系的人或者監護人(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及其配偶,養父、母、養子、女及其配偶,繼父、母、繼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2、非親屬(或監護人)會見罪犯,必須經獄政科審核,監獄分管監管領導審批,非親屬(或監護人)會見重要案犯的,必須經獄政科、監獄分管監管領導審核后,由監獄主管監管領導批準,報省局獄政處備案。
3、罪犯每月可與親屬、監護人會見每月1次,具體日期由各監獄自行確定,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
4、會見須攜帶好本人身份證及會見卡,如沒有會見卡請向監獄獄政管理科咨詢辦理。如與服刑人員是夫妻關系,須攜帶結婚證。
5、會見一般在會見日當天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進行。節假日法定假日除外。
6、非會見日一般不予安排會見罪犯,特殊情況確需會見罪犯的,須經監獄獄政管理部門審批。每次會見的服刑人員親屬人數一般不超過3人,時間一般不超過 30 分鐘。
7、會見手續及流程以服刑人員所在監獄具體規定為準。
擴展資料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
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六條 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準,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并不得在所外過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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