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和立案有什么區別?
起訴和立案的區別主要在于以下內容:1.首先起訴指的就是原告整理材料后到法院去進行告狀。2.其次原告的起訴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受理的屬于立案。3.起訴是對原告而言的而立案則是對法院而言的。4.如果原告到法院去告狀那么就叫起訴,原告符合相應規定的并且法院也進行受理了的就叫作立案。
法律分析
在相關法律法規審理相應的犯罪違法行為時,一般都會先進行立案,在起訴之后通過法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審判, 可以說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立案和起訴都是會同時發生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起訴是向法院提起相應訴訟,是否會被受理立案需要由法院依法來進行確定。先是要有原告的起訴,然后再有法院的受理和審查立案,二者互有關聯但又不是一回事,即使起訴后法院也有可能對此不予受理的立案。以上內容可以看到關于立案和起訴程序來說,最大的區別就在于雙方所對應的施行人,一般提起訴訟的多為相應的獨立個人或者相關單位,而決定立案的則是人民法院,所以很有可能會出現法院在接受完訴訟之后,將會對其不給予立案的情況出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怎么立案起訴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起訴立案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拓展資料:如果原告是個人的,要準備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以單位名義起訴,則要準備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果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還要有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起訴狀若干份,根據被告情況準備起訴狀的復印件,立案時要向法院提交比被告人數多一份的起訴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立案和起訴的先后順序
法律分析:起訴是原告整理材料到法院去告狀,這是起訴。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受理,屬于立案。起訴是對原告而言的、立案是對法院而言的。原告到法院去告狀、就叫起訴、原告的符合規定、法院受理了、就叫立案。起訴是對原告而言的、立案是對法院而言的。所以說原告先到法院去告狀、就叫起訴、原告的符合規定、法院受理了、然后才是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和立案有什么區別?
1. 起訴是指原告依據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指控被告違法行為的請求。這一行為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法律行動的開始。
2. 立案是法院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決定接受案件并開始訴訟程序的行為。它是法院對起訴作出的正式回應。
3. 起訴是原告針對特定案件的法律行動,而立案則是法院針對原告起訴的行為。兩者視角不同,一個從當事人角度,一個從司法機構角度。
4. 當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時,這一行為即起訴。若法院審查后決定接受案件,則稱為立案。這個過程體現了法律程序的啟動和接受。
法律分析顯示,在處理犯罪或違法行為的案件時,通常先進行立案,隨后才是起訴。起訴后,法院將對案件進行審理,通過法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審判。
根據國家法律,起訴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是否立案由法院依法審查。即使起訴已經提出,法院也可能決定不立案。這表明起訴和立案雖然相關聯,但具有區別,法院有權根據法定標準決定是否接受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了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和管轄。第123條規定了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若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則應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可對此裁定提起上訴。這確保了起訴權和法院審查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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