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停止偵查。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并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對于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于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根據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在全國轟動一時的女子麗江旅游被暴打并毀容一案,最近有新進展。昨晚,麗江古城法院官方微博公布消息稱:被害人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某與六被告人自行達成和解并已實際履行。
2017年7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裁定準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訴。
就這則消息引起網友狂噴,當然理念是沒有錯的,大體是說拿到賠償民事部分不追究沒錯,但憑什么撤訴了“刑事”部分!憑什么司法機關不追究責任?
典型的觀點:“和解是和解,犯法是犯法,法律和人情不能混為一談,受害人不追究可以理解,司法部門對這種犯罪行為也不追究是什么意思?”網友以為法院裁定準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訴,就是連“刑事責任”也撤了,顯然是對司法程序和訴訟制度的誤解。
這本身只是法律知識缺陷,本來并沒有什么。但是,當一位熟悉法律概念的網友作了一番解釋普及之后,在這位網友下面,卻充斥了大量的跟帖進行批評,說這位網友“眼瞎”,沒見到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訴嗎?
這就典型的法盲心理了。不懂法,還不承認自己不懂法,還不懂卻堅信自己懂(不是裝懂,而是堅信自己是懂的)。
我不妨在這里再普及一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一個完整的單一概念,不是“刑事”和“附帶民事”的相加,而是特指在這起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這起案件是公訴案件,刑事部分是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并非原告,她的訴訟身份是受害人,沒有任何權利撤訴刑事訴訟,當然,自訴案件除外。
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如果刑事訴訟不是自訴案件的話,也不影響刑事訴訟的總體走勢,但可能對量刑產生一定的影響。網友大可不必擔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撤訴會讓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的懲罰,無論是賠償損失,還是更多的經濟補償,其實都是承擔法律責任和行為后果的體現。
而當事人積極爭取賠償或者補償,本就是自身的合法利益訴求,在毀容事實已經成為現實的情況下,通過更大的經濟補償,得到改變的一些機會,這本身就是法律保護的行為,為何要幫人家決定“要不要這筆錢”?
在很大程度上,恐怕只是由于這筆錢與我們沒有一分錢關系,所以許多網友就憤怒了。也許這才是部分網友噴這個案件的更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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