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什么是檢察院刑事抗訴
檢察院刑事抗訴就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作出改判的一種法律監督活動。刑事抗訴的條件必須是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有抗訴的必要性,一般都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
一、刑事案件中什么是檢察院刑事抗訴?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
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
1、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是: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二、對于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后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于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回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其實,人民檢察院在我國的司法部門當中占有著非常重要的位置,檢察院既可以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又可以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刑事法庭的審判畢竟也是由工作人員來完成的,所以,不能絕對的說不會發生錯誤。那人民檢察院在發現這種情況之后,應該及時糾正錯誤的判決結果。
刑事抗訴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抗訴期限依據判決和裁定的不同類型,分為十日和五日。
在刑事訴訟中,上訴和抗訴的期限有所不同。具體來說,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這些期限從接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開始計算。
《刑事訴訟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分為兩種: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被稱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對生效裁判的抗訴稱為再審程序的抗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時,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決定是否抗訴,并答復請求人。
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這些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對于這一規定,法律提供充分的依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與高效。
被害人不服刑事判決怎么辦
被害人不服刑事判決,可以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如果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判決沒有錯誤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訴。不論人民檢察院作出何種決定,都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抗訴提起的條件有哪些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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