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沒有國家賠償一說?
我忘了在哪聽說過這句話....想確定一下.rn謝謝各位.先說結論,有,但條件極為嚴苛,未必能人人獲得國家賠償。PS:這方面我所知不多,盡我可能地說一些。
據我所知,美國并未普遍采取“錯判必賠”原則,但在細則上確有規定。聯邦方面可以肯定1946年美國國會制定的《聯邦侵權賠償法》規定,但缺點很多……即便有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和聯邦索賠法院等法務機構。
已知美國除聯邦之外,只有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和35個州擁有相應的賠償法規。另外15個州更多涉及“個人賠償法案”,即:阿拉斯加、亞利桑那、阿肯色、特拉華、喬治亞、愛達荷、肯塔基、新墨西哥、北達科他、俄勒岡、賓夕法尼亞、羅德島、南卡羅來納、南達科他、懷俄明(PS:有相關規定的也可能傾向于優先選擇個人賠償法案)。
舉例來講,近期弗洛伊德的“我無法呼吸”就涉及個人賠償法案的制定,它是以所涉個人和政策制定者為基礎的,不能統一適用所有人的特定法案,需要維權者進行曠日持久的社會活動。而且也可以通過這次事件得以看出,這種特意制定個人賠償法案的缺陷很多,比如很像甲乙方合同……
通常一些涉及到“認罪協議”的重罪案件會被禁止索賠甚至是伸冤,即便他們屬于明確無罪或“疑罪從無”相關,但由于在判案過程中“因明示或暗示的被迫或誘導而認罪”,通常認為這只能證明系統的程序錯誤,而不意味著系統必須向這些人賠償,畢竟他們是自愿認罪的,而且美國聯邦及州政府也都承認“Common Shortcomings in Existing Legislation(現行立法之共有缺陷)” 。
擁有補償法規的那些州或地區,所涉及的賠償數額不必然折合成“貨幣賠償”。它通常更多涉及社會服務(如生活費/飲食交通/住房醫療/心理輔導/技能培訓),這些會折合到包括洗清索賠者的錯誤罪名在內的各種費用上(比如登報宣傳或制作廣告投放)。但由于上述一條的“現行立法之共有缺陷”,在執行上可能會存在難以到位的情況。
【舉例部分】
2004年佛羅里達州的威爾頓·德吉(Floridian Wilton Dedge),因莫須有的入室盜竊和強奸罪名被判入獄22年后無罪釋放(PS:這是一次虛假案件)。但是他到數年前為止,都并未從美國聯邦及州政府獲得任何賠償,他對州政府的訴訟在初審階段就被州法院駁回。于是最終德吉選擇了向聯邦索賠法院等立法機構尋求制定私人補償法案的幫助。
但是立法機構無一例外地拒絕通過與他相關的“個人賠償法案”。直至公眾廣泛獲悉這件事并表示了強烈抗議后,才由佛羅里達州政府通過了一項弗羅里達-威爾頓·德吉法案,但它僅適用于德吉本人,這其實更像一份甲乙方合同……(PS:唯一亮點是州政府2008年通過的一項普適性法規幫助了德吉,使他避免投入過多精力在“我無法呼吸”那種社會活動或特別宣傳之中)。
【大致結論】
可以肯定在美國,錯判索賠是很坎坷的的,在其賠償已經成為一個ZZ問題的同時,其相關系統又在掩耳盜鈴地試圖避免讓它成為一個ZZ問題,這也是導致“錯判必賠”在美國難以人人適用的根本原因。
本來只是一個簡單的司法問題……
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哪些
其實在我們實踐中經常會聽到補償和賠償,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差距卻是天差地別的,具體所適用的場合也大不相同,但是實踐中經常會有人對二者不能很好的加以區分。那么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哪些?以下將由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其實在我們實踐中經常會聽到補償和賠償,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差距卻是天差地別的,具體所適用的場合也大不相同,但是實踐中經常會有人對二者不能很好的加以區分。那么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哪些?以下將由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哪些
1、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所以如獲得補償,其價值一定是比相應的標的的賠償金額要少。懲罰性是要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處,補償只是對行為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是不帶有懲罰性的。 2、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由于公平原則而來的。比如說張三撞死一個闖紅燈的人,他無責任。但是因為對方死了。按照公平原則,還是要適當補償的。賠償就涉及到過錯了,侵權,違約等就是賠償了。 3、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國家補償則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 4、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意在恢復到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國家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意在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公平負擔的精神。 5、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6、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國家賠償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條件。國家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發生后。二、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有哪些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為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 相對賠償來講,經濟補償的范圍較小且不是很精確。當職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條件時,企業就應按規定向職工一次付清經濟補償金。否則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2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而賠償金的支付未作出此類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不是很精確是指大體上一年工齡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賠償的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 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有標準嗎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以上就是由我為您收集整理的關于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哪些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補償和賠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由于公平原則而來的以及二者發生的基礎不同、性質不同、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公安派出所、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所屬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羈押監管場所及其工作人員有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為刑事賠償復議機關。
公安部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復議機關為公安部。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國家賠償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接收國家賠償申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二) 審查國家賠償申請,提出是否予以賠償的意見;
(三)審查賠償請求人提出的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復核賠償義務機關對支付賠償費用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四)辦理刑事賠償復議案件;
(五)參加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活動;
(六)提出追償賠償費用意見;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五條 公安機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法制部門共同做好國家賠償工作。
所涉執法辦案部門應當與本級法制部門共同研究案情,及時提供國家賠償所涉執法辦案活動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共同參加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活動。
信訪部門對信訪中要求國家賠償的,告知信訪人依法通過國家賠償程序請求賠償。
監察部門對國家賠償所涉執法辦案活動中的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受理不服處分的申訴。
審計部門監督國家賠償案件中涉案財物處置和賠償費用支付。
裝備財務部門負責向財政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向賠償請求人支付財政機關撥付的國家賠償費用,將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上繳財政機關。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依法賠償、公正高效的原則。第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監督、指導下級公安機關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發現下級公安機關辦理的國家賠償案件或者所涉行政、刑事執法辦案活動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公安機關糾正;賠償請求人反映下級公安機關違反法律規定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應當調查處理,并告知賠償請求人調查結果。第二章 受 理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賠償請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四)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法律文書或者材料的,可以說明情況,接收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口頭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制作《國家賠償口頭申請筆錄》,經賠償請求人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第九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并注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登記并于二十四小時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說明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內蒙古呼格案國家賠償有多少
內蒙古呼格案的國家賠償金額目前確定在一百多萬。然而,受害人家屬表示,只有等到當年案件中的違規辦案人員受到相應的處理后,才會進一步討論賠償的具體細節。
呼格吉勒圖,一名19歲的青年,曾被錯誤地判處死刑并執行。這一案件在2005年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隨后經過長期調查,真相逐漸浮出水面。呼格案的糾正與處理,被視為中國司法系統自我糾錯的重要案例。
近年來,呼格案引起了公眾和媒體的高度關注。家屬們為了追討真相與正義,進行了不懈的努力。他們希望通過國家賠償,不僅能夠彌補家人失去親人的巨大損失,也希望能夠促進司法公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呼格案的處理過程中,相關部門也意識到了案件中存在的問題。為了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他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強司法培訓、完善證據規則和強化內部監督等。
呼格案的賠償問題,不僅僅是對受害者家庭的補償,更是對社會正義的捍衛。希望通過這一案例,能夠推動中國司法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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