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間看病算時間嗎
行政拘留時間解釋的計算是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合并執行不超過20日。生病住院,能算在刑事拘留期間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拘留期間住院的,住院時間包括在拘留的時間內,但符合采取取保候審的情形的,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行政拘留期限的計算方式是,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行政拘留生病不可以保釋。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屬行政案件范疇。保釋的全稱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拘留或逮捕期間在滿足法定條件下賦予其相對的自由。行政拘留沒有保釋這一說,期限屆滿才能釋放,但是因自身或家庭面臨某種困難,確實需要出所解決的,可以請假。《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拘留所可以帶皮膚用藥嗎
嫌疑人進看守所不能帶藥品,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在偵辦期間不能傳遞任何物品。而且飲食、看病都由看守所承擔費用,因此正常情況是不能的,因為涉及到羈押人員的人身安全問題。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后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六條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二十七條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鑒定,并通知死者家屬。第九條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第十一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二條收押人犯,應當建立人犯檔案。
第十三條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規和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面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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