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是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決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起訴期一般一個月,重大的復雜的可以延長到一個半月。刑事案件如果沒有被公安機關立案的話,或者即將立案,如果過了起訴的期限,公安機關才發現這個案件,那么公安機關會對本案的嫌疑人免于追究責任。犯罪人已經被追究的,應當撤銷相關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其無罪。所以說不同的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不同的。
一、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般的刑事案件起訴期是一個月,重大的、復雜的、特殊的可以延長到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1、當事人
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處理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具體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訴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稱之為自訴人。
(2)自訴人。是指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尚未被提起公訴的人。
(4)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種罪行并被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包括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訴之日起稱為被告人。
(5)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做出物質賠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指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物質賠償責任的人。
2、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以及訴訟代理人。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是按照刑事案件的定刑時間和輕重所決定的,每個刑事案件定刑的輕重也就決定了起訴的期限,有時間長的也有時間短的,都是不一樣的。如果超過了起訴的一個期限,法律也就不在追究刑事責任。
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刑事
刑事案件,一般是1個半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般是3個月。上述期限不包括檢察院“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提出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以及精神病鑒定的時間。 刑事案件,一般是1個半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般是3個月。
上述期限不包括檢察院“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提出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以及精神病鑒定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
刑事案件沒有訴訟時效的規定,只規定了追訴時效,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以上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但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訴訟時限時間歸納:
(一)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12小時、24小時、48小時三種情況。 1.12小時。傳喚、拘傳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24小時。拘留和逮捕后24小時之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二)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多見,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幾種情況。
1. 3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2.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可以傳喚嫌疑人錄口供,調查案件。之后可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決定刑事拘留就會將人送進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期為三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之后對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需要逮捕的必須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準逮捕期七天,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黃金37天”的由來。這個時候案件并不是真正移送檢察院,只是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很多人一聽到送到檢察院就容易和審查起訴搞混。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之所以我們說這是“黃金37天”,是因為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候相比于刑事拘留會更加審慎,很多情節都可能成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證據不充分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都可能影響檢察院的逮捕決定。而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話,不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羈押,后期不起訴或者最終法院判處緩刑的幾率也會更大一些。所以刑事辯護過程中,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
3.批準逮捕之后,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兩個月期滿之后可以申請上一級檢察院延長一個月,期滿之后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期滿之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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